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
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 号)等上级有关要求,现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9 年12 月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 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16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并经我局党组班子研究,制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和规范我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9 年12 月28 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 号)。
(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 号)。
(四)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16 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三章补偿对象和用途;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
四、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我单位法制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 号)等文件的规定:⑴制定主体适格;⑵制定程序完备、规范;⑶不存在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减少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情形。⑷不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⑸不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的情形;⑹文件协调性不存在问题;⑺规范性文件的标题规范;⑻有效期设置规范。
五、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2023 年12 月14 日至12 月22 日,我局通过粤政易政务平台发征求意见函至全县7 个镇政府、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提出如下建议:
该《实施细则》属于规范性文件,请贵局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 号)中第十二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 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 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建议贵局制定的该份《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效期;其余各有关单位均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情况:由于原《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8]322 号)于2024 年3 月22 日废止。我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16 号)文件精神及要求,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改,并于2024 年5 月8 日至5 月17 日,通过粤政易政务平台再次发征求意见函至全县7 个镇政府、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反馈: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不涉及司法职责的,一般不纳入征求意见范围。其余各有关单位均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4 年1 月4 日至1 月12 日及2024 年5 月8 日至5 月17日,先后两次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稿)在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我局没有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七、评估论证结论
我单位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社会稳定性方面进行了分析,编制了评估论证报告,详见附件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评估论证报告。
八、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再印发。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