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
管理办法》的说明
现就制定《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持续上升。据统计,2024 年底我市电动自行车上牌总量达576 万辆。未来我市将产生大量退役的废旧电池,规范回收处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逐渐成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重要的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 。按照《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配套制定《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办法》。故编制《管理办法》,既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能更好指导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行为,推动建立完善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体系,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防范环境污染风险。
二、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一)《管理办法》编制过程 。2025 年1 月,我局启动《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经专题调研、资料梳理和集中研究,于4 月底编制完成《管理办法》初稿。5 月至7 月,先后开展内部和外部意见征求,并对《管理办法》相关表述修改完善。7 月至8 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持续完善修改《管理办法》。7 月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管理办法》制定进展。8 月12 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9 月4 日,《管理办法》通过局内部合法性审查。9 月30 日,《管理办法》通过局务会议集中审议。10 月24 日,市司法局对《管理办法》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我局按照市司法局意见,进一步《管理办法》修改完善。11 月24 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正式印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二是部门规章,包括《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等。三是政策文件,包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 年本)》《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四是技术规范,包括《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电动自行车锂离子健康评估工作指引》《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工作指引》《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废旧电池回收技术规范》《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主要内容的说明。
《管理办法》分为五大部分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一般性规定,共5 条(第一至五条)。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第三条明确管理遵循 “ 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环保处置 ” 原则;第四条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第五条明确相关工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等各单位的宣传引导工作要求。
二是综合管理规定,共5 条(第六至十条)。第六条明确生产者责任,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体系,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回收网点信息。第七条明确销售者和维修者责任,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销售和维修网点应依法将回收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给具备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处理。第八条明确消费者责任,鼓励个人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至回收网点、收集单位或处理单位,不得随意丢弃或擅自非法拆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第九条明确分类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过程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按照普通固体废物管理,其他类型废旧蓄电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管理。第十条明确来源追溯,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网点应依法建立收集台账,记录每批次废旧蓄电池相关信息。
三是废铅蓄电池管理规定,共3 条(第十一至十三条)。第十一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要求,包括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仅持收集经营许可证单位不得拆解处理或二次加工;同时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合理规划布局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设施,避免产能过剩。第十二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转移要求,收集单位应将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交给持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转移过程执行电子联单、跨省转移审批、运输污染防治等制度。第十三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贮存期限,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需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四是废锂电池管理规定,共3 条(第十四至十六条)。第十四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网点要求,回收网点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不得进行拆解处理或二次组装加工。第十五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流向要求,回收网点应将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交给废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移交时应核实接收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运输时应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废锂电池综合利用要求,废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具备拆解、分类重组或破碎、分选、冶炼等能力,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五是附则规定,共2 条(第十七至十八条)。第十七条明确相关名词定义,包括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网点、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废锂电池综合利用等五个名词。第十八条明确实施期限,自2025年12 月25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5 年5 月20 日,《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面向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5 条,其中采纳12 条、不采纳3 条,不采纳以及已沟通达成一致。
2025 年5 月30 日,《管理办法》面向各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等21 个单位征求意见,7 月1 日再次向市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5 个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35 条,其中采纳12 条、部分采纳7 条、不采纳16 条,部分采纳和不采纳意见已沟通达成一致。
2025 年7 月10 日至8 月10 日,《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5 条,其中采纳0 条、部分采纳3 条、不采纳2 条,部分采纳和不采纳意见已沟通达成一致。
(三)调研论证情况的说明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要求,我局从必要性、制定主体、编制依据、协调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六个方面,对《管理办法》进行调研论证,经分析认为《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规定,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要求与程序编制,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行性强,不存在与上位阶规范性文件冲突等情形,建议单独制定印发实施。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说明
2025 年8 月12 日,编制单位召开了《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邀请广东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中心、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利用协会、广东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广州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共 5 位专家组成专家组。与会专家认为,《管理办法》调研充分,编制程序规范,政策内容科学合理,出台时机成熟。针对专家论证会提出的两条修改意见,已经修改完善。
经风险评估,认为《管理办法》在社会稳定、法律纠纷、企业诉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合理合法性、执行效果及其他风险等多方面均不存在较高风险因素,建议按规定开展《管理办法》内外部的合法性审查,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修改后,报请局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的说明
2025 年9 月4 日,《管理办法》通过局内部合法性审查,认为《管理办法》制定主体合法,内容适当,未超越主体法定职权范围,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不相抵触,与本市相关政策文件相互协调、衔接;内容未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事项;未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具备合法性、可行性,且制定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制定程序符合规定。2025 年10 月24 日,市司法局对《管理办法》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提出15 条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完善后经编制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印发公布。针对市司法局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处室研究讨论,采纳意见13 条、不采纳意见2 条,不采纳意见均已同市司法局沟通达成一致,并按照意见已对《管理办法》修改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