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
为保持我区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局修订《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顺民社发〔2022〕1 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3 年我区出台《顺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顺保发〔2013〕168 号),并分别于2016 年、2022 年修订和2024 年制定出台新的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政策实施以来,在引导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切实保障重点领域支出,结合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再次对《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政策进行修订,精准做好基础性兜底性扶持补助,实现提升政策效能并强化资金保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 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粤府令第264 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修订了《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送审稿)。
二、政策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 号)
(三)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 号)
(四)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 号)
(六)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七)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八)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0 号公告)
(九)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粤府令第264 号)
(十)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3〕11 号)
(十一) 《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等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残联〔2021〕115 号)
(十二)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31 号)
(十三) 《广东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形式的通知》(粤府残工委秘〔2023〕1 号)
(十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十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十六)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 号)
(十七)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十八)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佛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佛残联〔2024〕2 号)
(十九) 《佛山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认定办法》(佛残联〔2021〕64 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八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阐述了《办法》的修订目的、修订依据和适用范围,界定了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类型。
第二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第三条至第六条,主要对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补助条件及标准,以及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用人单位扶持”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的扶持对象资格条件和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残疾人就业机构扶持”第十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补助条件及标准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扶持”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对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服务内容、工作经费来源,以及工作考核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可以通过运营奖补、竞争性扶持项目等方式,培育和扶持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综合性就业服务。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用途和支出,以及扶持经费的拨付方式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申请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扶持资金申领宣传发动等工作进行了规定,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单位、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相关补贴的单位的处理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提出要求。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办法》的补助享受原则,对《办法》的相关名词进行了解释,并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四、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5 年4 月30 日、6 月3 日、6 月30 日和8 月18 日先后四次征求全区职能部门、镇街道意见,并于2025 年9 月3 日至9 月11 日通过在区政府网站上和部门网站挂网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8 条,其中收到部门意见18 条;收到公众意见0 条,已合理采纳。
经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规科审查,无反馈意见。
五、其它事项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自2025 年 ** 月 **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原《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顺民社发〔2024〕10 号)同时废止,最终解释权属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