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交字〔2025〕395 号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珠海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珠海华发集团、珠海格力集团、珠海交通控股集团、珠海市农控集团、珠海市海洋发展集团:
《珠海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5 年10 月21 日
珠海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港口规划区域范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以下简称“停靠站点”),维护水路运输管理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区域范围外,从事停靠站点选址、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经营性旅客运输船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靠站点是指本市港口规划区域范围外,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靠泊和人员上下,具备相应的靠泊泊位的各类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停靠站点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称“区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停靠站点选址、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海洋发展、海事、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选址和建设
第七条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发展需要,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八条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岸线资源、文旅资源、水利工程管理、陆域道路及水路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
停靠站点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运输、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具有靠泊客运船舶条件、能力的海洋文旅、渔旅融合平台上的靠泊设施,经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洋发展部门同意后可作为停靠站点选址。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的选址向属地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区级主管部门征求区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洋发展及海事、航道管理等部门意见后,出具选址意见。
第十一条停靠站点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固定式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靠泊能力、靠泊条件。未明确靠泊能力、靠泊条件的,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开展靠泊论证。
第十三条停靠站点相关的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停靠站点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停靠站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停靠站点,需要继续接靠客运船舶的,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开展技术检测评估,对停靠站点结构和运营安全性、主体结构耐久性、配套设施适用性、靠泊船型等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停靠站点经营人组织专家评审,邀请属地区级主管部门、海事、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参加,评审通过后,停靠站点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已建停靠站点应当按照设计船型运营,没有原始设计文件或原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停靠站点靠泊船型的,经靠泊能力核算论证通过,可以按照已有船型运营。新增船型尺度超过停靠站点设计船型的,应当开展靠泊能力核算论证,论证未通过的,应当对停靠站点进行改建或扩建。
第四章运营和管理
笫十六条开通客运航线前,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与客运船舶经营人签订靠泊协议、人员上下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停靠站点经营人与客运船舶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第十七条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停靠站点竣工验收、靠泊论证或设计复核确定的靠泊能力接靠船舶,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不得为无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停靠和上下旅客服务。
第十八条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做好船岸协调工作,对登船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进行报备、查验,保持旅客上下船正常秩序,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
第十九条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不得开展夜航业务。
第五章安全和监管
第二十条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岸电、船舶污染防治、监控、防爆等设施设备,保持安全、便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登船乘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国家规定禁止上船物品的,不得上船。乘客上下停靠站点前应当穿好救生衣。
第二十一条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经营人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其建设、运营的停靠站点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应当制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按要求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制定旅客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合理划定紧急疏散路线,定期开展符合停靠站点实际的人员落水救助、船岸联合应急、污染清除、人员疏散等演习演练,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第二十三条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停靠站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相关主体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安全隐患。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洋发展部门应当分别对海洋文旅、渔旅融合平台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 年1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口规划区域范围外的停靠站点管理按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国家、省对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