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金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方案背景及任务来源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 2016 年 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概念、划定标准、划定范围等进一步规范,用以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20 年 2 月 14 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金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20 - 2025 年)》,同年 2 月 27 日,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颁布实施了《高栏港经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珠港办〔 2020 〕 6 号),对珠海市金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划定。
2020 年 12 月,金湾区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实行一体化运作,下辖三灶镇、红旗镇、南水镇和平沙镇。
2023 年 5 月,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公布《珠海市金湾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2021 - 2035 年)》草案。 2025 年 6 月,金湾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珠海市金湾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2021 - 2035 年),落实了珠海市生态保护红线。我区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脱离实际情况,应划入禁养区的部分未划入,应调出禁养区的部分未调出,导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与禁养区确定的区域发生矛盾,不利于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利于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不利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综上,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实施接近 5 年,已经不能满足现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亟待调整。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 2016 〕 99 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 2019 〕 735 号)相关要求,我区对原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和面积以及养殖户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梳理。根据排查结果,重新确定禁养区范围、面积,并编制了《珠海市金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修编过程
2024 年 10 月,金湾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广州市湃森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技术单位,承担《方案》的研究与编制工作。 2024 年10 月至 2024 年 11 月,金湾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收集和整理国家、各省有关畜禽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政策、规划、方案,结合前期现场调研成果,经多次专题讨论,编制形成《方案》。
2024 年 11 月,召开部门座谈会,修改完善《方案》。 2024 年11 月至 2024 年 12 月,征求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金湾生态环境分局、各镇等部门意见,并公开挂网征求公众意见。 2025 年1 月,召开专家评审会。
2025 年 2 月,《方案》经金湾生态环境分局内部法制机构、外聘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经金湾生态环境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2025 年 9 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印发实施。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五)《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六)《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九)《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十)《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
(十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
(十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四)《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的通知》;
(十五)《珠海市金湾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2021 - 2035 年);
(十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禁养区调整划定区域
将以下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 3 .风景名胜区; 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5 .生态保护红线区; 6 .河道管理范围; 7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 2019 〕 10 号)要求设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方案》的可行性、合法性评估
(一)《方案》具备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论证评估、征求意见、法制审核与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统一编号与公布等程序要求制发《方案》。《方案》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优化区域布局,有利于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内容合理,具备可行性。
(二)《方案》具有合法性
1 .修编主体和权限合法。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方案》由金湾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起草,以区政府名义作政府规范性文件,未超越权限,未与上位法冲突,且符合规范性文件修编主体要求。
2 .修编程序合法。文件起草阶段,金湾生态环境分局对《方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对实施后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了评估。征求意见阶段,金湾生态环境分局分别于 2024 年 11月 21 日、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发文征求各相关部门及局相关科室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采纳。 2024 年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31日,《方案》在金湾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随后,《方案》依法履行法制审查、集体决策等程序。
3 .内容合法适当。《方案》系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规定的适用对象、行为规范、法律后果等均符合上位法规定,符合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内容合法。同时,《方案》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能有效处理金湾区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内容适当。
4 .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方案》属于畜禽养殖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金湾生态环境分局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31 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两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及局相关科室意见,并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不涉及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六、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向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2 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1 个月,对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反馈意见进行研究、采纳并修改完善。具体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5 。
七、对《方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动物防疫区域、基本农田、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城乡规划中非农用地无需划定为禁养区,故《方案》未将上述区域纳入禁养区范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并未规定禁养区内禁止建设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畜禽养殖散养户属于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对象,故《方案》对禁养区内非规模化养殖场无禁养限制,具体以农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审批职责的相关部门管理要求为准。
此外,《方案》规定的禁养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因此不涉及畜禽养殖场的清拆及补偿工作。
八、《方案》的预期效果和影响
《方案》受到各企业及各职能部门的广泛认可,出台后将有效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达到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