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新湾渔港管理章程》《东莞市先锋渔港
管理章程》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期,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在调研渔港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多地因长期疏于管理,导致在册渔港被划入生态红线、生态保护区和保护岸线,渔港水域、陆域被侵占,港区内存在非法养殖活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渔民正常生产生活。同时,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现有的渔港已很难办理不动产权归属,重新制定渔港管理章程,以渔港隶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对渔港现有水域面积、陆域面积、码头长度、岸线长度和相关配套设施等用书面文字进行确权,确保渔业发展生存空间不被侵占,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关于加快建章立制保障渔业生产空间的通知》(粤农农函〔 2024 〕 1229 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农农规〔 2024 〕 10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 2023 〕 27 号)等文件,提出了 “ 各地要充分认识渔港管理章程对依法管港、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和秩序的重要意义,主动会同相关涉港部门制定修订渔港管理章程,按程序报请地方政府颁布实施 ”“ 为加强我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和管理,提升渔港服务功能,规范渔港管理,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 ” 等要求,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本地区渔港等级认定,并将此项工作纳入 2025 年度 “ 百千万工程 ” 绩效考核目标。此次起草制定是在《东莞市新湾渔港管理章程》、《东莞市先锋渔港管理章程》(东农农〔 2019 〕 94 号)( 2019 年 10 月 14 日经报送市政府同意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印发,以下简称 “ 旧港章 ” )管理文书的基础上进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6 年 11月 7 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015 年 1 月 1 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4 年 1 月 1 日颁布实施);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 2017 年 10 月 29 日颁布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2003 年 5 月 9 日颁布实施);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019 年 1 月 16 日颁布实施);
《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规定(试行)》(流渔协发〔 2021 〕1 号)(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协调小组 2021 年 6 月 16 日印发)。
三、起草过程
(一)完成初稿起草。 根据省文件要求,在 2024 年 10 月份起,我局予以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业务骨干开展管理章程的起草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渔港港界、渔港水域、渔港陆域范围及面积,厘清部门职责,规范渔港经营活动,强化安全监管,按 “ 一港一章 ”的模式,在 “ 旧港章 ” 基础上进行逐条更新优化,形成新的新湾、先锋渔港管理章程初稿。
(二)进行内部研讨。 2025 年 2 月份,我局组织召开内部研讨会议,由局相关业务科室、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沙田和虎门镇农林水务局等业务骨干力量针对管理章程初稿进行逐条研究讨论,形成新的征求意见稿。
(三)开展征求意见。 2025 年 3 月 19 日至 29 日,发文公开征求虎门镇、沙田镇、滨海湾新区、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公安、海事、海警、海关(太平、沙田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消防、市场监管、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市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供电、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和局系统、渔业渔村系统(新湾社区、先锋村)等 24 个单位意见建议,其中沙田镇、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 8 个单位提出意见,我局已对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或不采纳作出解释说明(详细见征求意见表),其余单位均无意见建议;另外,从 3 月 19 日至4 月 19 日 在 局 网 站( http://nyncj.dg.gov.cn/hd/zjdc/content/post_4353571.html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渔民群众意见建议,期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建议。
四、起草内容
经重新起草形成初稿、收集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毕后,新的渔港管理章程共八章节 40 条,内容包括总则、渔港概况、渔港经营、渔港安全管理、渔港环境管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附则,同 “ 旧港章 ” 相比,新管理章程减少 3 条,具体包括渔港概况 3 条合并为 1 条、渔港经营管理 7 条增加为 8 条,渔港安全管理 13 条合并为 11 条。一是明确渔港范围,重点突出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和码头、道路等,对 2 个渔港现有的范围(水域、陆域和相关配套设施等)重新测量,并在渔港管理章程条文中附上渔港港界、水域、陆域图,标明各个拐点坐标和面积,明确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二是重新规范优化渔港安全管理活动,重点突出渔港渔船在 “ 三防 ” 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和重要性,确保渔业生产安全;三是重新梳理在渔港范围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渔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渔港管理中需履行的职责,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优化增减;四是调整、增加职能机构名称,将渔政支队调整为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增加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为职能部门。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情况
4 月 20 日,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对《东莞市新湾渔港管理章程》《东莞市先锋渔港管理章程》作内部合法性审查,制定起草过程中兼顾了科学性、合理性、程序性的要求,未发现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渔港管理章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依法管港、维护渔港功能和秩序,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没有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权益,合法可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市场监管局)审查通过,制定办法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
六、集体讨论情况
2025 年 5 月 21 日,《东莞市新湾渔港管理章程(送审稿)》《东莞市先锋渔港管理章程(送审稿)》经市农业农村局 2025 年第 10 次局长办公会议、第 14 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