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华府规备字〔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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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GS—2025—02

华府办〔 2025 〕 5 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有关单位:

《五华县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 2025 年第 1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7 月 11 日

五华县免除户籍人口殡葬

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进一步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 2011 〕 67 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 2015 〕 37 号)和《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财政局印发〈梅州市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民字〔 2015 〕 32 号)、《五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五华县民政局关于调整五华县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华发改〔 2023 〕 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费对象

(一)在本县或在本省内死亡且遗体在本省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县户籍人口(含户籍人口所生子女未入户者);

(二)公安机关查验并出具证明的无名遗体。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城区内收费标准 180元 / 具;农村、跨市(县)收费标准 3.5 元 / 具 · 公里(每具收费不低于 120 元,以来回距离计算);

(二)遗体存放(不超过 3 天): 100 元 / 天 ×3 天 =300 元;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200 元 / 间;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骨灰楼,不少于 1 年): 1 年 ×70元 =70 元;

(五)遗体消毒费: 60 元 / 次;

(六)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200 元 / 具(带纸棺或死者家属有特殊要求的另加收费)

(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不超过 260 元。

三、办理程序

(一)本县户籍居民死亡后且遗体在五华县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丧事经办人(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五华县殡仪馆办理,并提交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以及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对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范围的,丧事经办人在办理结算手续时,由五华县殡仪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五华县殡仪馆每月按实统计上月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经县民政局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核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拨付给五华县殡仪馆。

(二)本县户籍居民在异地(本省、市殡仪馆)火化的,应提交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 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的异地火化证明,以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正式发票(含费用清单)等材料,到五华县殡仪馆报销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如高于户籍所在地费用标准则按户籍所在地费用标准进行报销,如低于户籍所在地费用标准则按实报销)。本县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并火化、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报销费用。

四、经费来源

五华县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切实按照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和标准,全面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确保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对本县户籍居民死亡后且遗体实行火化的基本殡葬服务免除的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补助费用严格按照上级政策执行)。除省财政每具补助 200 元,市财政每具补助 100 元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超出免费项目之外的其它服务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处理五华县辖区内收殓的无名遗体所需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对姓名、身份清楚的遗体,但丧事委办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遗体处置费用的,由五华县殡仪馆酌情予以减免费用。

五、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殡葬改革惠民政策宣传;指导五华县殡仪馆全面落实殡葬改革惠民政策,规范档案管理,并每月对上报至县财政的报销数据进行核实核准。

(二)县财政局: 负责对县民政局核定的殡葬服务免费对象及费用进行审核,并于每月 15 日前完成审定;根据实际发生的免费项目,直接将款项拨付至五华县殡仪馆。

(三)各镇人民政府: 负责做好本辖区殡葬改革政策、移风易俗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俭治丧、安全治丧。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府办函〔 2015 〕 1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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