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城区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修订)》的起草说明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就《增城区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以下称《若干措施(修订)》)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修订)》主要规范我区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措施和做法(管理范围),共计七章 27 条。创新内容包括:
(一) 第一章有关北部三镇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运营补贴的规定。 鼓励各金融机构下沉机构网点,合理调整机构网点布局,原则上结合我区 “ 新乡村示范带 ” 建设关于有效整合优势资源的需要,设立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通过建立村委评价机制,鼓励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开展 “ 定点定时定人 ” (三定)服务。按照 “ 分类分级分档 ” 管理原则,依据村委评价和抽查核实的情况给予在正果、派潭、小楼镇建站并挂牌营运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运营补贴,标准为每年 5 万元。以政策倾斜的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北部山区建设金融服务站,以解决北部山区金融服务较为薄弱的问题。
(二) 第二章有关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的规定。 我区已于 2023 年完成土地经营权颁证和抵押登记试点工作,已常态化开展土地经营权登记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登记相关业务工作。
(三) 第三章有关建立重大项目融资机制的规定。 建立、完善重大项目融资专家咨询、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机制,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村级工业园改造重大项目建设。
(四) 第四章有关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规定。 一是推动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协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创新推广价格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保险品种,分散农业经营风险;二是通过组织金融知识宣讲团,在各村开展金融基础知识宣传,推广普惠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咨询。三是依托“惠融通”产融信息平台,进一步推动精准产融对接。
(五) 第五章有关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规定。 首次在我区区级规范性文件中提出“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信用白名单机制”“农业企业信用修复”等措施。通过采集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推动银行机构和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融资对接,全方位地提升农村地区的信用建设水平。
(六) 其他事项。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强化“信用中国”网站或地方信用网站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报告的应用。
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水平快速发展阶段,但对比城乡金融发展水平,农村金融服务落后、服务水平和质量低下,与城市金融发展差距较大。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加强资金融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 2023 〕 6 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适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健全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各项工作机制,制定《若干措施(修订)》具有必要性。
(二)文件制定的合法性
《若干措施(修订)》依据的上位文件包括:
1.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粤府函〔 2021 〕 76 号)
2. 《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广州(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穗府函〔 2021 〕 86 号 )
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 2023 〕 6 号)
4. 《广东省高质量推进电子支付市场建设促进城乡消费能力全面升级工作方案》(广州银发〔 2020 〕 36 号)
5. 《广东省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 2020 〕 26 号)
6.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大小微企业和 “ 三农 ” 主体支持的意见》(粤财金〔 2020 〕 22 号)
7.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 2015 〕 210 号)
综上,《若干措施(修订)》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关规定,不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若干措施(修订)》具有合法性。
(三)文件制定的可行性
从总体上看,《若干措施(修订)》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满意度,提高城乡金融服务整体水平,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先后征求区各相关单位、镇街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内容有七大部分共二十七条,七大部分分别是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建立多元化融资机制,不断优化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经评估,《若干措施(修订)》制定的相关措施具有可行性。
三、起草程序
起草单位于 2024 年 6 月开始按照以下程序起草了《若干措施(修订)》:
1. 调研起草:对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如摸查我区金融服务站运营情况、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情况、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等等;参照借鉴上级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政策。
2. 征求单位意见:第一次: 2024 年 7 月 1 日 -3 日征求了各镇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增城监管支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规自局增城分局、广州南粤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开发区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区法院、区人社局、区工商联、增城普惠金融促进会供 27 个部门意见,其中市规自局增城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提出了 6 条意见,均已采纳。第二次:2024 年 9 月 4 日 -6 日再次征求了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司法局、各镇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增城监管支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规自局增城分局、广州南粤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开发区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区法院、区工商联、增城普惠金融促进会 29 个单位意见。其中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市规自局增城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增城监管支局提出了 5 条意见,均已采纳。
3.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24 年 9 月 24 日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通过,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至 10 月 24 日将《若干措施(修订)》通过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
收到修改意见。
4. 其他程序: 2024 年 9 月 24 日经我局业务部门评估、法制部门审查,负责人同意,《若干措施(修订)》无廉洁性风险,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2024 年 9 月 25 日,起草单位组织邓超、黄苹、赖小东共计 3 名专家就《若干措施(修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问题进行专家论证,专家共计提出 3 条意见。经综合研判,《若干措施(修订)》风险评估为低风险。
5. 合法性审核: 2024 年 9 月 23 日、 202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制机构 2 次对《若干措施(修订)》进行合法性审核,共计提出 2条修改意见,最终审查通过。
6. 起草单位集体审议: 2024 年 11 月 30 日,起草单位召开起草单位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了《若干措施(修订)》。
7. 合法性审查: 2024 年 12 月 19 日,区司法局对《若干措施(修订)》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共计提出 8 条后续程序意见,审查通过。
8. 区政府集体审议发布: 2025 年 1 月 15 日,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若干措施(修订)》。 2025 年 1 月 23 日,区政府领导签发《若干措施(修订)》。经办公机构校稿,起草单位上传广州市政策文件库、区司法局合法性复核,《若干措施(修订)》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纸质印发, 2025 年 1 月 24 日网络发布。
四、文件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结论
《若干措施(修订)》实施后,每年花费预算 15 万元,补贴金融机构 3 家,促进金融行业发展,提高我区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