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关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程序,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效率,我市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77 号)和《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 2022 〕 13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印发了《韶关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就起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将逐步增多,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任务日趋艰巨。目前,对于如何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为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应急抢险救灾效率,根据韶关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 32号代表建议和市政府批示要求,市发改局在参考借鉴省内有关地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韶关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三、文件制定修订程序说明
(一) 2023 年9 月,市发改局组成起草工作组,参考借鉴相关地市管理办法及管理经验,开始起草工作。
(二) 2023 年10 月至11 月,市发改局通过OA 征求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
(三) 2024 年1 月19 日至2 月26 日期间,市发改局在市政府门户网公开征求意见。
(四) 2024 年5 月至6 月期间,市发改局通过OA 第二轮征求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
(五) 2024 年5 月9 日,《管理办法》经市发改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六) 2024 年8 月20 日,《管理办法》通过市发改局党组会会议审议。
(七) 2024 年11 月12 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意见。
四、文本架构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共二十三条,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工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关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七类建设工程。第四条明确了不得认定情形。第六条规定了应急工程的认定主体,目前全市有174 个应急预案。第七条明确了认定程序、材料以及决策机制,确保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的规范性和有序性。第八条规定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视同完成项目立项工作,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第九条明确依照《管理办法》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第三章关于工程组织实施。第十条明确选取工程队伍的原则。第十二条强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第十三条规定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资评审依据。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资金支付原则。
第四章关于监督管理。规定发生事故资金承担责任主体,以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第五章为附则。各县(市、区)可参照市本级办法,按照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审批程序,细化认定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同时,《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市发改局法制部门对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合法性提出审核意见。对《管理办法》拟修订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意见,得出了“该文件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程序规范”的意见。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4 年 5 月至 6 月期间, 市发改局 通过 OA 再次征求了各县(市、区)及 31 个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 40 个单位无修改意见。
市金财集团建议第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该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共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不仅应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还应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意见未采纳。 市发改局 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该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删除。主要原因: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本办法作为地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工程管理的特殊环节和流程进行规范,而非重复上位法中已有的详细责任规定。二是原条文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的重复和冗余,删除后有助于提高文件的可读性和执行效率,符合规范性文件语言简洁性原则。
七、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至 2 月 26 日期间, 市发改局 在市政府门户网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公众反映的意见。
八、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司法局对该《办法》进行了审查,对内容无修改意见,提醒文件起草单位按照《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 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质量的通知》的要求,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印发后按程序做好文件公开和政策解读工作。
九、经常务会议审议修改的内容
2024 年12 月24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0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韶关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按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印发实施。
特此说明。
韶关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