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文备字〔2024〕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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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工作部署,结合广州实际,我市起草了《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 2024 〕1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3 年 9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 2023 〕 14 号),要求 “ 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着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买不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又供给不足的突出问题 ” ,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售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2024年 3 月,市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函〔 2024 〕 44 号),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管理总原则,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当前,我市已建立起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制度,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托底型保障,为青年人、新市民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提供支持型保障,有必要研究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制度,支持工薪群体和青年人才解决购买 “ 首套房 ” 的刚性需求问题,健全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

《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申购配售、产权和售后管理、监督管理和政策衔接等内容,其制定具有必要性,能带来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上位政策法规规定,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促进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可操作性高。

二、起草的合法性、合理性

《管理办法(试行)》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经调研论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相关市直政府部门和区政府意见,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主体和程序合法。《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符合《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际,未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综上所述,《管理办法(试行)》具有合法性。

《管理办法(试行)》与国家、省、市的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良好街接,广泛学习参考杭州、沈阳、郑州、大连、昆明、无锡和南昌等兄弟城市经验,充分考虑广州市现有工作基础,制定依据充分。通过开展政策研究、实地调研等工作,以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等方式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行业专家等意见,广泛收集意见、多方论证研讨,遵循了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管理办法(试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具有合理性。

三、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试行)》于 2024 年 4 月经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两次研究, 5 月、 6 月市长办公会两次专题研究,7 月市委书记专题会听取了专项汇报,并完成了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7 月,征求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居集团意见,共收到意见 47 条,已采纳 41 条,未采纳 6 条,未采纳意见已召开协调会沟通协调一致。

8 月 6 日至 20 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 448条,其中与《管理办法(试行)》条款关系密切意见 348 条,另有咨询类、反映情况类意见 100 条。经梳理,基本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 160 条,未采纳意见 188 条,集中在对特定人群优先配售( 75 条、占 21.6% )、降低准入门槛( 62 条、占 17.8% )、扩大户型面积( 28 条、占 8% )、提高回购价格( 23 条、占 6.6% )等,相关意见采纳情况已进行解释说明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告。

5 月和 8 月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共收到专家论证意见 45条,已全部采纳。

9 月提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共收到意见 23 条,已全部采纳。

10 月,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管理办法(试行)》非正式报该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意见 1 条,已采纳。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反馈意见 6 条,已采纳 4 条,未采纳 2 条,主要涉及在准入条件中是否设定收入线、回购价格是否考虑利息的问题。相关意见采纳情况已向住房保障司反馈并沟通协调一致。

11 月 19 日,经 16 届 85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1 月 28 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管理办法(试行)》。

12 月 2 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管理办法(试行)》。

四、预期效果和影响的评估情况

《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筹集方式和户型面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集中新建,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存量房转化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与建设运营机构合作建设等方式筹集建设,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90 平方米;二是明确准入条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户籍家庭和人才家庭供应,设置户籍、住房、社保、年龄四方面条件;三是明确售价结合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四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设置了回购退出和内部流转两种退出方式。

《管理办法(试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依据充分且经多渠道开门问策,条款结构科学、设置合理、内容详实,编制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能有效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或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情况说明

经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印发实施有利于加强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满足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引进人才等工薪群体的刚性住房需求,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对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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