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规备〔2024〕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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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规字〔 2024 〕 4 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中府〔 2024 〕 192 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

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

现将《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0 月 18 日

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创新、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起草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受理总部企业认定及入学服务申请等。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在本市注册并持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符合行业规模认定标准:

1 .农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2 .工业和建筑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

3 .金融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

4 .批发零售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

5 .房地产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现代物流业、现代交通业、住宿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健康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二)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 5% 。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 5% 。

(三)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 5000 万元且未上市。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三)境内 A 股或香港 H 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

(四)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企业总部。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协调安排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学位。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七条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总部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合理创设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对于总部企业新增存款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 总部企业建设用地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安排用地指标,可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新增用地满足新型产业用地( M0 )准入条件的,可按新型产业用地( M0 )供地。利用“三旧”改造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四章 暖心服务

第九条 保障总部企业及其上下游重点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第十条 依法有效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受到轻微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总部企业,可按规定简化流程、尽快移出。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服务支持:

(一)绿色通道服务。市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 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办事需求,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投资投产。

(二)直通车服务。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以“马上办”“行走办”方式,切实解决总部企业经营性困难。

(三)暖企服务。定期举办市级统筹咨询和服务沟通专场活动,对获得认定的企业授予“中山市总部企业”称号。

(四)积极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创新贸易便利化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在进出口通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五)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本市常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或企业客户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列入我市总部企业目录库后,可享受相应支持政策。被纳入能耗“双高”项目名单的,暂停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实施总部企业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认定后由所在镇街负责审查年度经营情况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存档,原则上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不通过的,市发展改革局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因实行“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的,经市发展改革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三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及所在镇街。

第十六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不如实报告经营情况的或违背承诺条款的,市发展改革局将取消其总部企业申报及认定资格,并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依法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原《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中府〔 2022 〕 60 号)、原《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中发改服务业〔 2022 〕 508 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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