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规则》(穗司发〔 2021 〕 9 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说明如下:
一、编制必要性说明
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 2015 年和 2016 年分两批面向各省、市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工作,其中广东省及广州市等 20 个省和市获批成为试点单位,以市场化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广州市作为试点城市之一获得 4,000 万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2017 年 4 月,《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组建方案》获得市政府批准,确定组建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下称运营基金),由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吸纳产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资金和其他相关基金加入,多家机构共同组建成立有限合伙制运营基金。运营基金用于专利组合运营为主的市场短期运营方面,重点投向广州市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广州制造 2025 战略规划重点领域。运营基金中财政引导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 4,000 万元,广州市财政出资 4,000 万元,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财政各出资 2,000 万元,共 12,000 万元,运营基金规模按照财政引导资金 1:5 以上的比例放大,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运营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由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受托管理运营。
2017 年 12 月 6 日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 2017 〕 5 号)。 2022 年 12 月 5 日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穗知规字〔 2022 〕 1 号)。2023 年 2 月,市司法局来函《广州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重新发布)》反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 2015 〕210 号);
2 、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 2016 〕 178 号);
3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中央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教〔 2016 〕 213 号);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 2016 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 2016 〕 111 号);
三、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我局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总体上看,《办法》制定程序合法,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但存在与部分新施行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为更好地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建议《办法》修订后继续实施。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局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反复论证研究,形成《办法》初稿。
2023 年 7 月和 9 月,我局两次向广州开发区、南沙区、市财政局、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等 4 家有关单位发函,征求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4 年 3 月,我局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企业意见。 2024年 4 月,再次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解决的问题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集成政策、完善体系、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带动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积极培育知识产权运营业态,逐步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办法》主要为了规范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
(二)主要制度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运作和退出、风险控制、激励约束机制、监督与业绩评价、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 1-4 条),主要明确基金设立的依据、定义、投向、资金来源和运作原则等内容;第二章基金管理(第 5-10条),明确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的管理职责,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职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职责等;第三章运作和退出(第 11 条 -14 条),明确了基金的项目运作、投向、存续期和退出;第四章风险控制(第 15-16 条),明确了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和风险控制;第五章激励约束机制(第 17 条-21 条),明确了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的约束机制,基金的日常管理费、收益分配及让渡、亏损承担的处理方式;第六章监督与业绩评价(第 22 条 -26 条),明确了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和业绩评价,财政引导资金的返还,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约束;第七章(第 27 条)载明了《办法》的生效日期、有效期限等。
(三)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措施
文件实施后将加强对运营基金的监督、业绩评价和管理,保证项目的投向精准,实现运营基金的运作目的。
(四)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文件的施行日期是印发之日,载明有效期为 5 年。
五、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征集意见 14 条,详细采纳情况见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表, 2023 年 10 月 25 日 -11 月 3 日,2024 年 4 月 28 日 -5 月 31 日两次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