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4〕42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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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 年

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 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的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 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是落实市十件民生实事,经汕尾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票决,将提高困难群体补助水平纳入汕尾市2024 年十件民生实事。2024 年汕尾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995 元/人月、806 元/人月;城乡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提高到765 元/人月、528 元/人月。

二是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 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 号),要求各地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各地统一制定发布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并从2024 年1 月份起执行。

三是根据《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 十四五” 规划(2021-2025 )》《汕尾市民政事业发展“ 十四五” 规划(2021-2025)》要求,“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2023 年市目标值为80%,根据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的要求,2024 年占比目标值应不低于80%。

四是根据省“百千万工程”考核指标。兼顾省“百千万工程”考核指标“城乡低保标准的年度增速和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指标同步进位,建议2024 年城镇低保增速适度放缓,农村低保标准增速适度扩大。

五是参考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要求“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国家统计局汕尾调查队发布2023 年汕尾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同比增长5.5%,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同比增长8.9%,鉴于我市2023 年城镇低保标准已达到全省3 类地区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仍处于全省4 类地区标准的情况,2024 年可适度降低城镇低保标准增幅,适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增幅。

六是逐步缩小与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的差距。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和《汕尾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逐步缩小与全省平均标准的差距。近几年来,汕尾市结合省市十件民生实事,持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逐步缩小了与全省平均标准的差距,2023 年,汕尾市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61 元、732 元。而2023 年底,全省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983 元和797 元。

二、标准测算

根据2024 年市十件民生实事和粤民发〔2024〕40 号文中“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并发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的规定,进行测算。

(一)城乡低保标准。 根据粤民发〔2024〕40 号要求,我市适用全省四类地区标准,2024 年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不低于860 元/人月、645 元/人月。根据《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汕尾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要求,“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2023 年市目标值为80%,我市2023 年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为76.17%,2024 年占比应不低于80%。因此,拟将2024 年城镇低保标准在2023 年961 元/人月的基础上同比增长3.5%,提高到995 元/人月;拟将2024 年农村低保标准在2023 年732 元/人月的基础上同比增长10.1%,提高到806 元/人月,实现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镇低保标准的81%。

(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按“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要求,在2023 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的基础上,测算2024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我市2023 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为739 元/人月、510 元/人月,其中,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已超2024年全省三类地区标准,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2024 年全省四类地区标准。因此,拟将2024 年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参照城镇低保标准增幅3.5%测算,从2023 年的739 元/人月提高到765 元/人月,同比增长3.5%。根据省、市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社会救助差距逐步缩小的要求,拟将2024 年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按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同步增长3.5%,从2023 年的510 元/人月提高到528 元/人月。

三、资金测算

(一)全市需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支出,由各地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统筹调剂使用。据测算,2024 全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需支出84463 万元,2024 年中央、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参照已下拨情况预测,预计下拨61434 万元,全市需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为84463-61434=23029(万元)。

(二)全市需配套城乡低保资金。 2024 年3 月城镇低保对象14328 人,低保补差水平为765 元/人月,全年需城镇低保资金14328×765×12=13153(万元);2024 年3 月农村低保对象73402 人,低保补差水平528 元/人月,全年需农村低保资金73402×528×12=46508(万元)。全市2024 年需支出低保资金13153+46508=59661(万元),占2024 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出84463 万元的70.636%。即:全市需配套城乡低保资金为23029×70.636%=16267(万元)。

(三)市、县两级需配套城乡低保资金。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20 号)“困难群众救助项目。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负担30%,县级负担70%”规定,市级需配套低保资金16267×30%=4880(万元),县级需配套低保资金16267×70%=11387 万元。

四、起草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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