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 |i i 前 海深沽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 理 局文件
深前海规〔 2024〕 4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 深港 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大宗商 品 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已经 前海 合作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 , 现 予以印发 , 请 遵照执行 。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 促进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 落 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 , 推 动前海大宗商品贸易扩规模、促创新、拓市场、优环境 , 增 强前海大宗商品贸易综合竞争力 , 制 定本措施。
一、吸引大宗商品贸易总部企业落户。依托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 面 向全球启动招商计划 , 吸 引国内外大宗商品贸易知名企业将亚太总部、订单中心、结算中心落户前海合作区。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及供应链企业 , 符 合前海总部企业认定要求的 , 最 高可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 , 具 体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等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二、培育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主体。培育一批大宗商品进出 口贸易龙头企业 , 扩 大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规模 , 建 设大宗商品进出 口 贸易高质量发展高地 , 具 体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等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三、建设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在前海合作区统筹优质产业载体, 打造农产品 、 有色金属 、 能源化 工 等 大宗商品贸易 集 聚区。鼓励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和机构集聚发展 , 对 年进 出口 贸易 额达 到易场所 , 提 供每平方米每月 40元 租金扶持 , 最 多连续支持 24个月 , 每 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万 元 , 具 体按照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 。
四、强化外部招商引流 。 建 立 优质大宗商品贸易企 业 目录 ,引进一批国际化高能级大宗商品贸易 主 体 。 鼓励 大 宗商 品交易场所发挥集聚效应 , 吸 引大宗商 品 贸易产 业 链 企业 落 地 集 聚。对于重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 可 按程序通过 “ 一企 一 策 ” 方式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持 。
五、支持大宗商品贸易场所做大做强 。 对前海合作区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 , 经 行 业主 管部门等同 意或 支持 开展交易的商品交易品种 , 每 年按照 上 年度交易 额 的 0. 03%给 予 支 持 , 每 家交易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 1500万 元 , 具 体按照 《 深圳前海 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 办 法》 等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
六、鼓励创新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联动发展 。 鼓励前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与国家金融要素市场合作 , 支 持 企业 通过前海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期现联动交易 , 对 单 家企业 年度 期现联动交易规模超过 1亿 元的 , 按 企业 在前海 合作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期现联动现货年度交易额的 0. 01%予 以 支持 , 每 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 50万 元。此项奖励总额每年 100万 元 , 如 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 100万 元 , 则 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七、鼓励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充分发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价格发现和市场供求调节作用 , 积 极推动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和结算。鼓励商业银行围绕大宗商品贸易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 提 升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和交易场所在跨境支付结算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对前海合作区内跨境人民币年度结算量排名前 三 位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 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万 元。
八、加大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进出口信贷投放力度 , 在 供应链金融、贸易新业态 、 融资结算以及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展关税保函、保证担保、未来货权质押、仓单质押、远期结售汇等金融服务创新。
九、支持大宗商品贸易数字化服务系统建设。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 交易场所及供应链企业建设服务大宗商品贸易在采购 、 销售、物流、交易、结算、融资等环节的数字化服务系统 ,对新建单个系统开发费用在 100万 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交易场所及供应链企业 , 按 系统开发费用的 20%给 予一次性补助 ,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优化税务服务保障。积极构建合规、高效的税收征管环境 , 协 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交易场所在发票申领、纳税申报等指导 , 加 快培育大宗商品贸易优质税源 ,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 联 合有关部门为大宗商 品 贸易 企业 办税提供便捷服务 。
十一、财政保障。本措施所需资金 , 由 前海管理局会同南 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按程序共同保障 , 具 体资金安排及实施程序 ,由前海管理局会同南 山区 政府 、宝 安 区 政府共 同 协 商决定。
十二、申报主体。申报主体需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 且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 主 体名单 。 申报的具体事 宜 由前海管 理局 另 行发布。申报主体同时符合本措施和深圳市 、 南 山区、宝 安 区、 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规定的 , 采 取 “ 择优不 重 复 ” 的原 则 ,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十三、违规处理。申报主体在申报 、 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 以其他不 正 当手段骗 取 资金 、 拒 绝配合监 督检 查的 ,前海管理局应当收 挟持资金 , 并 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LPR) 计 息 , 并 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 , 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计价币种。本措施所指金额的计价币种均为人民币 。
十五、名词解释。于零售环节的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 工 农 业生 产与消费使 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 具 有供需规模 大、 价格 波 动 大、易于分级和标准化 、 金融属性强等特点 。
货转现货 , 将 期货仓位转为现货仓位的交易。
开展大宗贸易 、 有第三方技术服务外包合同的系统。
十六、本措施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