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交〔2024〕7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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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规范性文件《东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有关规定,现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随着小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我市停车矛盾日益突出。在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的过程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以用地集约、造价较低、自动存取、管理便捷等优势,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快速发展,是改善我市停车环境、缓解局部停车难的重要措施。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 2019年 12 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府〔 2019 〕 81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经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批复同意,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2020 年至今,全市共完成了市人民医院立体停车库等 38个立体停车库建设,提供了 11646 个停车位。《实施意见》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具体审议流程、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整体属性及激励措施。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 2022 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了《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结合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周边城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梳理、打通制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相关障碍,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总体思路

《管理办法》以市场化、法治化推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发展为主线,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明晰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着力完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各环节的监管职责,简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报建审批有关要求,发挥市场活力,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运营,加快“补短板”,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促进停车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程序说明

《管理办法》的起草先后经过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园区意见、公众参与等程序, 2023 年 12 月已通过市交通运输局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1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并对建设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考核与监督,协调组织推进项目建设;统筹指导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工作。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申请,对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含安装、改造等)、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共享机制,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停车服务市场主体登记、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

3 .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立项工作;制定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4 .公安机关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监督工作。

5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依照本办法免于许可的情形除外;负责制定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用地方面的鼓励政策。

6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基础等土建部分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7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其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

8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照市做法,完善镇街(园区)停车设施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镇停车联席会议),明晰属地相关职能部门职责,镇停车联席会议负责根据市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审定年度辖区停车项目建设计划,审议、审核辖区内停车项目建设性质,协调解决辖区内停车工作中的问题,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设置要求

1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在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2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消防通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做好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融洽,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4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大型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报告表及报告,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停车场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大型停车场指停车泊位 301 (含)个以上的停车场,中小型停车场指停车泊位少于 300 (含)个的停车场。

5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 2014 )有关要求,露天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满足规范防火间距要求,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三)明确了审议流程

建设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按照特种设备类项目申报实施或安装,具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申报管理。

按项目性质,市、镇街(园区)分类分级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由市停车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其他的项目由镇停车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1 .同一地块停车泊位 301 (含)个以上的;

2 .设施或建筑高度超过 20 米的;

3 .在国、省、县道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临街项目;

4 .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明确了运营管理有关要求

1 .对外收费经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

2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产权人或经营者须根据《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设施投入使用后 20个工作日内,提交停车设施基本信息资料,并将停车设施动态运行数据按要求实时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3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实际用地范围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六、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2 年 11 月和 2023 年 11 月、 12 月,先后征求了各市直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关于《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针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收到修改意见 36 条,采纳 32 条。第二次收到修改意见60 条,采纳 43 条,部分采纳 3 条。第三次收到修改意见 11条,采纳 10 条。

七、公开征集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关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针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到意见 0 条。

2023 年 12 月,征求我市工商联、市停车产业协会关于《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针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收到意见 0 条。

综上,《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规定。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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