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1997 年,经省、市核定,全市共有 370 个革命老区村(自然村),分布在 24 个镇街的 166 个行政村(社区)。从 1995 年起,我市每年安排一定革命老区建设扶持资金,帮助革命老区村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2019 年 11 月市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 2019 〕 62 号),明确从 2020年起,专项资金总额从 600 万元增加到 1200 万元每年。 2020年 6 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稿)的通知》(东农农〔 2020 〕 43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2023 年,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调整为 600 万元。近年来,我市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使用监管等规定不断完善,原则上要求必须有明确项目才能编制预算。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东莞市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对补助流程,部门职责分工等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原《办法》中第三条、第五条关于重点扶持同时是市级经济次发达村的老区村的相关内容。 修改理由: 2016年界定的市级经济次发达村已全部出列,目前我市没有市级经济次发达村概念。 2021 年,我市界定了 50 条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文件界定时间为 2021 年至 2025 年,为避免以后《办法》频繁修订,故此次修订内容没有把重点帮扶村(社区)列为重点扶持对象,但《办法》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收入较低的村(社区)的奖补。
(二)补助方式由原来一次性预拨补助资金再开展项目建设修改为项目先入库,竣工结算后再奖补。 涉及条款包括第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修改理由:
1. 为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避免财政资金滞留在镇街财政,建议将补助流程修改为镇街申请项目入库,我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项目审核,项目经审核同意后,纳入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项目按申报计划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由老区村向镇街农林水务局提出资金申请,镇街农林水务局对资料初审后向局提交申请。我局根据镇街提交的资金申请资料按奖补原则形成年度专项资金奖补计划,并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落实。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不足,则未补助项目顺延至下一年预算额度落实。
2. 为提高入库项目建设进度,第六条增加 “ 每个老区村凡有项目在库,需待在库项目完工结算后,才能申报下一个项目 ”的规定。
3. 制定年度奖补计划时,建议向集体经济较薄弱的老区村适当倾斜,因此,第十二条中奖补原则设定为对同一年度内结算的项目,优先奖补上一年度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纯收入较低的老区村;对不同年度内结算的项目,优先奖补结算时间较早的项目。
(三)进一步明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镇街相关部分职责分工。 涉及条款包括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其中明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奖补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镇街部门分工,加强项目施工监督管理,镇街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
(四)设置政策过渡期。 为做好新旧办法的过渡衔接,建议增加第二十一条,将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设为过渡期,并对过渡期符合条件的项目设置相关管理规定。
1. 项目在过渡期内开始动工建设但未完成结算手续,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可按第六条规定申请项目入库。
2. 项目在过渡期内开始动工建设并已完成结算手续,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可按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一并申请入库和资金奖补。
三、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加大对革命老区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建立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长效机制是国家、省推动老区苏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是增强革命老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能进一步改善革命老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四、征求意见情况
(一)征求镇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征求〈东莞市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征求 24 个有革命老区村的镇街农林水务局意见,有关镇街均反馈无不同意见。
(二)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均无意见。
五、法制审查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审核意见:符合规范性文件制订要求,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合法性审查通过。律所审查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反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上,《管理办法》的起草,从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