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办规〔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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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为加强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整体统筹,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推进〈深圳市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十四五”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及精神,结合罗湖区实际,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启动了《深圳市罗湖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20〕8 号)的修订工作,形成《深圳市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

(一)是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于2023 年3 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2023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要在2023 年开好头、起好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机制,加快推进全省数字政府项目一体化管理。深圳市政府办公厅于2022 年11 月24 日修订并发布了《深圳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严格贯彻市关于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深圳市政府办公厅于2022 年年底发布了《关于推进〈深圳市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 “ 十四五 ” 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强化项目整体统筹,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罗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2020 年印发的《深圳市罗湖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部署,加快形成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全区“一盘棋”新格局的必然要求。

(二)是解决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的必然要求

《深圳市罗湖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20〕8 号)发布以来,在区信息化管理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加强了信息资源的集约建设与共享利用,提升了我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规范性水平,但依然存在着项目管理范畴不够清晰、50 万元以下信息化项目缺乏管理抓手、系统建设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现对《深圳市罗湖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20〕8 号)进行修订,围绕细化项目管理范畴、加强“小系统”建设和管理、强化项目验收监督及优化后评价方式方法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和管理,提高项目质量,更好实现对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二、修订依据

1.《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 号)

2.《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9 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粤办函〔2021〕211 号)

4.《深圳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13 号)

5.《深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深政数〔2022〕136 号

6.《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三、起草过程

2023 年6 月至10 月,区政数局在认真研究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和研讨的基础上充分讨论,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全区57 个单位进行意见征求,经2 轮意见征求,共收集4 个单位10 条意见,53 个单位无意见。经认真研究,采纳3 个单位5 条意见,进行解释4 条,不采纳1 条。

7 月12 日至7 月28 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罗湖政府在线发布进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3 条意见,全部采纳。形成《办法》(送审稿)。

8 月14 日,《办法》(送审稿)通过局法律顾问审查,详见附件6。

10 月23 日,召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经认真研究讨论,审议通过《办法》(送审稿)。

11 月1 日,提请区司法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11 月23 日收到区司法局审查意见,共收到4 条意见,全部采纳,形成《办法》(二次送审稿)并于12 月5 日提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12 月11 日收到区司法局审查通过的意见:“办法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五条。根据区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结合现有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需求,对原《办法》相关条文进行删减、完善、细化及补充新的条文内容,共修改21 条办法细则,包括八个章节,分别为总则、项目规划、项目前期管理、建设管理、备案制管理、运维与安全、责任追究、附则。《办法》主要涉及9 类修改内容,分别对项目生成、技术论证、建设管理、备案管理、符合性审查、项目验收、项目运维、项目后评价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进行规范。《办法》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修订的主要亮点及说明

(一)细化管理范畴

1.原《办法》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不够清晰,泛指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相关建设项目。修订后明确为政务信息系统相关的项目,具体分为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开发服务、通用正版软件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和第三方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并具体阐述各类型项目包括的内容,明确新建、续建、升级改造工程及服务采购项目均属于《办法》管理范畴。同时,形成不纳入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的类别,以附件形式提供。

2.原《办法》未提及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及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规定。修订后添加相关说明: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及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增分类管理规定

1.原《办法》仅对投资金额在50 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纳入管理,50 万以下的项目尚无管理抓手,不利于对全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修订后将所有金额的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管理范畴。

2.原《办法》仅有全过程管理内容,因修订后增加了备案制管理内容,现明确:项目管理分为全过程管理和备案制管理。

(一)预算金额20 万元(含)以上的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含运行维护项目、第三方服务)采用全过程管理。

(二)运行维护服务、第三方服务及预算金额在20 万元以下的区政务信息化项目采用备案制管理。

3.新增备案制管理章节,明确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建设“负面清单”,如未使用全区共建共享的信息资源、未共享数据的项目不得立项实施,并要求在管理平台备案,实现统一管理。

(三)完善总体规划

1.原《办法》无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有关内容,不利于区信息化项目的相关信息共享。修订后:新增项目统一管理规定,明确了未纳入管理平台的项目,不予安排后续资源开放。

2.明确了区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报批流程,明确了区政府投资综合类项目中,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部分,在报送区政府审批决策前,应充分征求区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四)完善项目全过程监督机制

明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化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有关信息,响应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一体化、全过程管理的要求,便于及时全面掌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展,加强项目整体统筹和全过程监督。

(五)加强项目验收前审查

目前区内存在系统托管在互联网环境、服务器机房安全性不达标、系统未展开安全测评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原《办法》在项目验收前只对数据归集提出要求,缺少对信息化项目系统托管、系统检测、系统安全等各方面的监督和审查。修订后从系统托管、系统检测、数据共享、安全测评方面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并增加了竣工验收前区政数局审查环节,为项目建设规范性管理提供保障。

(六)优化项目后评价方式方法

1.删除效能评估章节。

2.新增项目自评价内容:强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作为资金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12 个月内,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新增系统应用实效评估的内容。系统应用实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运行状况、项目运行效果、项目发展前景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重点关注系统应用情况,侧重于用技术手段对项目运行实效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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