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塘府〔2023〕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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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先后于 2004 、 2008 、 2013 、 2018 年进行修订。现行的《实施办法》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19 日,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涉及面最广、引用最多的规范性文件。 2023 年 5 月 4 日,市修订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 2023 〕21 号),修订重点包含加强党建引领、提高决策效率、推动多元发展、规范基层治理、夯实财务基础、促进共同富裕等六个方面。市政府审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专题会议提出,要紧扣当前省委关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部署要求,在保得住安全、防得住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对政策松绑,提高村组的决策效率,释放农村发展活力。立足新发展阶段,主动转变思想观念,推动工作中心从“监督管理”为主向“监督管理”与“发展服务”并重转变。针对这些情况,有必要修改现行《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东府〔 2023 〕 21 号)和《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塘府通字〔 2018 〕 61 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前的《实施细则》共 13 章 87 条,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 13 章 89 条,总数比原来增加了 2 条。从内容看,新增条款 4条,分别是在第三十、四十一、四十二、八十六条,增加了土地使用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资产数字化、下属单位等管理要求。合并条款 2 条,主要是将原来的第二十九、三十条关于股东分红管理的内容合并为送审稿的第二十九条,将原第七十六、七十七条关于农村审计的内容合并为送审稿的第七十八条。除此之外,涉及文字表述修改完善的条款 52 条。概括起来,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引导加强党建引领。 在第九条增加“四议两公开”内容,将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定义为实行“四议两公开”的重大事项。在第十二条增加对理事长不履职的应对措施。理事长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时由当地党组织协调处理或由社区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在第十六条增加理事长不按时组织召集会议时由当地党组织书记召集。在第三十四条明确集体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并结合 2022 年集体经济组织组财村管协议内容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确定财务开支签批程序。

(二)引导提高决策效率。 在第九、十一条调整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决策权限划分,其中股东代表会议表决事项,明确3000 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所有权变更、 30 万元坏账核销等,结合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细则有关小额资产交易内容,将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面积由原 1 亩以上调整为 2 亩以上。在十二条中提高理事会关于日常开支额度表决权限,将原审批 20 万元以下日常开支调整为审批 30 万元以下日常开支。在第十四条丰富了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增加亲自投票或书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在第三十六条明确将重大事项审查划分为合规性审查、程序性审查两类,并对突发性、应急性、“一事一议”等特殊事项审查提出指引。对合规性审查,先审查后民主表决;对程序性审查,先民主表决后审查;对于突发性、应急性的重大事项,镇可优化审查流程。

(三)引导推动多元发展。 在第二十九、五十三条调整对资产负债率的管控要求,支持村组适度举债发展。删除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中“资产负债率低于 50% ”的条件;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 50% 以内由“应该”调整为“一般”。在第四十九条明确新购建的权证齐备的不动产折旧率从原来的 5% 调整为 2.5% ,支持集体增持物业。在第五十九条优化土地款转存定期、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表决和审查程序,经民主表决和审查流程,资金可直接续存或续投,支持村组投资型经济发展。

(四)引导规范基层治理。 在第十四、六十三条,明确股东、股东代表、户代表、农村干部、监事会等人员领取误工补贴问题;在第十六条增加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退出机制,明确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在第十七、十九条,明确推行“组财村管”和村级财务室规范化建设,压实村级资产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经济社的资产和财务由经联社对其重要合同签订、重大开支审批、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实施监督指导;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委派会计担任财务室负责人。

(五)引导夯实财务基础。在 第四十一、四十三条,规范增加合同违约金、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执行合同付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条款,违约金减免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明确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农资金收支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在第五十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新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要求。在第八十六条,明确下属单位划分为出租(发包)类、公共服务类和实业投资类,并可实行分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属出租(发包)和公共服务类的参照《实施细则》管理;属实业投资类的参照本办法管理,或明晰监管权责后,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

(六)引导促进共同富裕。 在第二十九条明确分红形式、调整分红基数的情形,提升股东分红的条件从 4 个精减为 2 个。股东分红应以货币资金或物资形式发放;股东分红基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审查通过,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删除“资产负债率低于 50% 、不属于市次发达村” 2 个限制条件。在第三十条增加土地使用补偿款管理要求。在第五十七条明确土地收储增值共享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提高股东对集体经营收益和土地流转收益的获得感。

四、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实施细则》施行近 5 年来,围绕《实施细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管理制度体系,有力地提升了全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

本次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保留了《实施细则》中行之有效且干部群众认可的大部分内容,对照上位政策法规中的变化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同步调整完善,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表决程序、坏账核销、资产负债率的管控、合同违约金、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等事项进行补充完善。

这些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能有效防范集体资产流失,化解相关社会矛盾,堵塞制度漏洞;有利于针对集体资产管理的问题提供规范性指导;有利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化程序设计,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效率,能够更好地促投资、稳增长、加快项目落地;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提高集体经营收益分配水平,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集体成员收入的稳步增加;有利于为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管理提供制度依据,促使集体资产得到更规范的管理,夯实财务基础,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和实现共同富裕。

五、征求意见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于 2023 年 9 月开始,经历了镇村两级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及风险评估等过程。

(一)召开内部讨论会 。 2023 年 9 月,召开内部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对《实施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学习上级最新的文件要求,明确修订工作任务分工、时间节点。

(二)第一次征求意见。 2023 年 10 月 20 日,第一次向各纪检监察办等 10 个有关单位和林村等 20 个社区征求意见,共收到司法分局、规划所、审计办、纪检监察办等单位意见建议 6 条,其中采纳与部分采纳 5 条,其他单位和社区无不同意见。根据第一次各有关单位和社区反馈的意见,汇总成《第一次征求意见汇总情况表》,重新修改《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第二次征求意见。 2023 年 11 月 6 日,再次向有关单位和社区征求意见,并将第二次收集的意见汇总成《第二次征求意见汇总情况表》,共收到审计办、莆心湖社区意见建议 2 条,意见均不采纳,其他单位和社区无不同意见。

(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 年 11 月 14 日在塘厦政府网站刊登公告,广泛向社区征求对《实施细则》的意见,在截止时间内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

(五)报送合法性审查。 2023 年 11 月 16 日,将《实施细则》的修订稿报送司法分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法制审查情况

11 月 22 日,结合法律顾问的意见,镇司法分局对《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送审稿)》作合法性审查,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公平竞争审查,修订细则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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