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部规2023-32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文件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公 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我局制定了《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
(本页无正文)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3 年12 月25 日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 2011 〕 187 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 2014 〕 162 号)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出让方式供地,划拨、租赁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企业改制等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须按本办法公开摇珠选定地价评估机构。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三年且在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注册登记;
(三)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经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备案的分支机构;
(四)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摇珠活动由自然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和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派员参加。业务科室组织摇珠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
摇珠结果由参加摇珠的评估机构人员和业务科室人员现场签名确认。
第六条 摇珠操作程序及规则:
(一)参加摇珠活动的人员应于通知时间前到场并签到。不派员到场的评估机构视为放弃参与当期摇珠权利;
(二)摇珠主持人宣布摇珠活动开始;
(三)摇珠主持人公布到场情况,宣读宗地评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和会场纪律等内容;
(四)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土地评估机构临时代码;
(五)摇珠主持人开始进行摇珠,摇出珠子的号码与临时代码对应的,即为待估宗地的评估机构;连续摇出三家评估机构。
如有多宗土地待估,应对宗地进行编号,并按上述方法多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
(六)工作人员做好摇珠现场全程记录并当场宣读摇珠结果。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管理机构与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有关权利义务自双方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之日起生效。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拒绝签订委托评估协议的,不能成为评估单位,自然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另行摇珠选取评估机构。一年内两次拒绝签订委托评估协议的土地评估机构 , 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八条 评估单位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提供的宗地资料(含不注明权属人的宗地图)进行地价评估。
待评估宗地的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批文认定。没有规划批文的,根据合法报建手续或房产证明等材料认定。
评估单位实地察看时,须由自然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派员陪同。除公开出让的宗地外,评估单位不能与权属人(含用地意向者,下同)单独联系。评估单位违反规定在宗地评估期间单独与权属人联系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九条 评估单位须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非委托方原因,评估单位一年内三次不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数是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土地出让金的依据。评估结果核定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 70% ,基准地价未覆盖的片区,以相邻最近片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相邻最近存在两个级别基准地价的,按较高者确定;其中一家机构评估结果与另外任意一家评估结果比较幅度均不得超过 30% ,即最高评估结果减去最低评估结果再除以最低评估结果不得超过 30% 。评估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委托方可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查及修正。评估机构坚持不修正或修正后的评估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方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摇珠选取其他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一年内两次不予采用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十条 除公开出让土地外,自然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向评估单位透露宗地权属人个人信息,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地价评估费核算标准如下: 1 、宗地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部分, 10 元 / ㎡ ; 2 、宗地面积 1001 平方米至 5000 平方米部分, 4 元 / ㎡ ; 3 、宗地面积 5001 平方米至 10000 平方米部分, 2 元 /㎡ ; 4 、宗地面积 10001 平方米至 50000 平方米部分, 0.5 元 / ㎡ ; 5 、宗地面积 50001 平方米至 100000 平方米部分, 0.2 元 / ㎡ ; 6 、宗地面积 100001 平方米以上部分, 0.1 元 / ㎡ 。
单宗评估费按 9.8 万元封顶,高于 9.8 万元的,按 9.8 万元计付。每宗地须选取三家机构评估,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核算结果的三分之一计收评估费,计收金额小于 500 元的,按 500 元计收。
申请补办出让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摇珠评估地价后,由于申请方原因终止办理的,再次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再次评估的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估价结果告知函》后 3 日内向评估单位书面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或作出书面说明。利害关系人仍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协会申请技术审裁。
评估机构修正的评估报告需重新备案后,连同书面说明报送委托方,如经审查维持原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需函告复议申请人,并抄送委托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