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广州市越秀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
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了更好明晰区级应急救灾储备工作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构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政府储备与社会周转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规范区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调拨、回收、轮换、报废以及预算编制等工作流程,促进各项工作有机衔接、高效顺畅。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依据,结合越秀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市越秀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制定的《办法》共十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提出《办法》设立的目的和依据,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定义,以及区级救灾物资的所有权归属等予以明确。
第二章职责划分。本章明确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各自管理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职责。
第三章品种和规模。本章对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规模、结构的确定与调整以及社会周转储备是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重要补充作出明确要求。
第四章物资采购。本章明确了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以及在紧急灾情时,可采取的采购渠道。
第五章仓储管理。本章明确了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储管理制度、仓储设施标准、物资存放标准。
第六章调拨和回收。本章重点对物资调用条件、调拨工作程序进行明确,对紧急情况下物资动用审批手续作出相应的要求,明确动用应急救灾物资社会周转储备的条件以及物资回收、处理的条件和办法。
第七章轮换和报废。本章对物资轮换的主体、轮换依据以及物资报废程序和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八章经费保障。本章对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主体、用途,以及安排紧急采购资金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九章监督和检查。明确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责任条款,做到职责明确,失责必究。
第十章附则。明确区内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和《办法》的有效期。
五、起草过程和合理性论证
为了更好明晰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促进各项工作有机衔接、高效顺畅。我区参照了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条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草拟过程中三次征求成员单位的意见和一次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局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以下为起草与合理性论证的具体过程(按时间先后排序):
2023 年 3 月 3 日,我局向区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和 18 条街道第一次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采纳了区财政局提出的一条修改意见以及区应急管理局的部分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4 日期间,我局通过越秀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意见和排除限制竞争意见。截止至公告期结束,共收到两条修改意见,均被我局采纳。
2023 年 4 月 12 日,我局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第二次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我局没有收到修改意见。
2023 年 4 月 19 日,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向我局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其内容未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没有出现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和超越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形;未出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未出现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的情形;未出现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情形;未出现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的内容,不构成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的承诺,不存在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其他违法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排除及限制公平竟争的情形。
2023 年 5 月 22 日,根据第二次征求部门意见和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第三次向区内部门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我局采纳了区财政局提出的一条修改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2023 年 6 月 2 日,我局召开局长办公室会议,对《办法(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和审议。会议原则同意该《办法(讨论稿)》,要求我局按照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后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会议精神,我局已对《办法(讨论稿)》修改完善。
2023 年 6 月 29 日,我局提请区司法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8 月 21 日,区司法局对该《办法(送审稿)》提出十条审查意见,我局已按照审查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已逐条完善。
2023 年 9 月 14 日,区审计局对该《办法(送审稿)》提出两条修改意见,我局已全部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