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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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1 年 6 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要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限制;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住房、收入 “ 双困 ” 家庭。由于我市现行的公租房政策与国家政策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制度,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租房管理的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 号)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 2019 〕 55 号) ;

(三)《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 2019 〕 220 号) ;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2021 〕 22 号);

(五)《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号);

(六)《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 2019 〕 37号)。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是严格对接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将现行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政策进行合并,形成多层次、递进式、实物与货币并举的公租房体系。《办法》共设 7 章 53 条,与《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 2019 〕 37 号)相比,新增 6条,修订 36 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修订: 一是调整公租房保障对象范围,将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群体纳入公租房管理,明确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房屋修葺、租房补贴等方式实施保障。二是下放审批权限,明确除市级统筹房源的配租申请外,其它的保障申请由市、镇两级审批调整为镇一级审批。三是删除新入户人员保障类别,将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纳入户籍家庭类别分类予以保障。

(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修订: 一是增加建设规划要求,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住房状况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其中年度计划应明确年度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安排、供应规模等内容;二是增加新筹建公租房交付标准要求,明确建设单位需完成室内装饰装修。

(三)第三章《申请与审核》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修订: 一是优化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二是将低收入家庭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准入条件合并,明确分 3 个保障档次实施保障,具体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 2 倍、 3 倍及 4 倍。三是优化新就业职工的年限要求,由要求毕业未满 5 年调整为在莞工作未满 5 年。四是增加收入限制,结合上级工作要求,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类别加设收入限制,具体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 4 倍,与户籍家庭最高档标准保持一致。五是增加租赁补贴、房屋修葺及租房补贴等保障方式的申请程序要求。

(四)第四章《保障方式》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修订: 一是明确各类货币补贴的保障标准及拨付方式。二是优化公租房轮候规则,将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现役军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明确加大对多孩家庭的保障力度。三是明确保障资金分担比例,明确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列支各项补助支出,不足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按 3 : 7 的比例分担。

(五)第五章《管理与监督》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修订: 一是调整各类保障对象的租金收取标准,其中,第 1 档本市户籍家庭的租金按每平方米 1 元收取;第 2 档本市户籍家庭的租金按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 40% 收取;其余类别的租金按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 60% 收取。二是加强对在保对象的监督管理,明确在保对象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的抽查、定期核查、举报核查等工作,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三是建立房源盘活机制,明确可将闲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临时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安居房使用。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没有修订。

(七)第七章《附则》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修订: 提供过渡政策保障,实现房源有序轮转,一是明确新办法实施前已进入轮候阶段的保障对象,可按原保障条件、原轮候顺序安排配租,合同期为 3 年。二是明确因政策调整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人员,可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安居房等保障条件申请续租,期限不超过 6 年,续租后的租金标准按对应的保障类别标准收取。

四、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通过实施《办法》,明确我市人公租房对象范围、准入条件、保障措施及标准、后续管理要求,有利于完善我市公租房保障体系,做好与上级工作部署的政策衔接。有利于加强公租房托底保障功能,更好地解决住房、收入 “ 双困 ” 家庭过渡性的住房需求。有利于规范公租房承租行为,进一步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益。

五、征求意见过程

(一)第一次征求意见。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年 6 月 27 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征求 13 个市直有关单位和 34 个镇街(园区)的意见,收到回复意见 13 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 9 条,不采纳4 条。

(二)第二次征求意见。 2022 年 9 月 16 日至年 9 月 22 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形成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 13 个市直有关单位和 34 个镇街(园区)的意见,收到回复意见 5 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 4 条,不采纳 1 条。

(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 年 9 月 22 日至 2022 年 9月 30 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有效期限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有效反馈意见(去除重复提交意见后)共 265 条,主要围绕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时限、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线标准设定及商事登记信息核查要求等内容。 2022 年 10 月 1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对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意见后反馈情况的公告》,明确采纳或部分采纳社会意见 263 条,不采纳 2 条,并说明意见采纳理由。

(四)第三次征求意见。 2022 年 11 月 9 日至 11 月 17 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部门、镇街(园区)及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征求 13 个市直有关单位和 34 个镇街(园区)的意见,收到回复意见 5 条,采纳或部分采纳 5 条。

六、法制审查意见

2023 年 2 月 23 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法规科对《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作合法性审查,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公平竞争审查,修订办法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

七、集体讨论情况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现于 2023 年8 月 2 日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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