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0320230028
穗埔工信规字〔 2023 〕 5 号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
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
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10 月 23 日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关于推动智能
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 1310 ”具体部署,大力推动广州市打造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高地,推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智能传感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智能传感器企业。
本措施所称的智能传感器企业指的是从事智能传感器研发设计、装备、生产、封装测试、模组融合、终端集成和行业应用环节的企业。
第三条【推进项目落户】 对新引进的优质智能传感器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最高给予 1000 万元落户奖;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高的重点智能传感器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大力度支持。(责任单位:各招商部门)
第四条【推进产业链强化优化】 支持智能传感器的研发及产业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 1 亿元、 3 亿元、5 亿元、 10 亿元的智能传感器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 500 万元的扶持,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扶持 5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 支持智能传感器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对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当年研究开发费用 5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5% 以上的规模以上智能传感器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 1% ,分等级分比例给予最高 1200 万元的扶持。对新增入统且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在 500 万元以上的智能传感器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 1% ,给予最高 50 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与国家、省、市联动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的智能传感器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六条【支持国产化自主创新】 对智能传感器企业自行采购符合要求的非关联集成电路和智能传感器企业或机构自主研发设计的光刻、沉积、刻蚀、量测四类设备,且新购置单台(套)设备价值超过 300 万元的,经认定,每单给予 10 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支持做强做精】 对规模以下智能传感器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2亿元以上的智能传感器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 分期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 3000 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如企业已享受过第六条扶持,则扶持差额部分。(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加强园区载体建设】 对引进多家智能传感器研发生产企业的优质智能传感器产业园区,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加大投早投小投科技力度】 鼓励国企基金重点围绕我区智能传感器产业,聚焦产业链、创新链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着眼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突破,加大投资布局,充分发挥基金投资的资金支持、招商带动作用,吸引集聚优质科技型智能传感器领域中小企业落户。(责任单位:各区属国企)
对积极投向区内科技型智能传感器中小企业的国企基金予以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区国资局)
支持智能传感器企业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政策性金融工具等,调动智能传感器企业投资积极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十条【附则】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及金额均不含税,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措施所涉及的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各责任单位适时制定实施细则,且实施细则范围应结合我区工作重点予以确定,具体内容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其中,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并且其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
本措施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18 日。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