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企业(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清金融〔2023〕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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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金融工作局文件

清金融〔2023〕38 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企业(项目)库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绿色企业(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2023 年9 月22 日清远市绿色企业(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 〕 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 年版)》(发改环资〔 〕 号)、《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年版)》(银发〔 〕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 〕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清远实际情况,特制定《清远市绿色企业(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企业(项目)库是指对清远辖内绿色企业和项目进行遴选、评估认定,并对符合标准的绿色企业或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形成的数据库。

本细则所称绿色企业是指坚持低碳发展目标,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主营业务综合环境效益及环境表现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绿色项目是指有利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项目建设运营及管理。

第三条绿色企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坚持网络化、电子化和规范化发展方向,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信息分享、金融支持的运行原则,为金融机构及企业(项目)提供有效的绿色融资对接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清远市金融工作局作为绿色企业(项目)库管理部门,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发布《清远市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清远市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二)将通过评估的绿色企业与项目纳入清远市绿色企业(项目)库,并在相关平台展示;

(三)负责管理本市绿色企业与项目库,对通过评估的绿色项目实施跟踪核查。

第五条清远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配合做好绿色企业(项目)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委托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作为绿色企业(项目)库的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协调清远市绿色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进行对接;

(二) 协助配合绿色企业(项目)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受理绿色企业、项目的入库申请,对经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评估的绿色企业与项目进行审核,经管理部门同意,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入库企业和项目进行移除;

(四)对符合国家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进行遴选、发布。

(五) 负责绿色企业与项目入库的信息统计与报送。

第三章绿色企业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企业、项目按照自主申报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入库申报。企业、项目业主径向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步审查。申报的企业、项目的业主应满足申报基本条件:

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原则上存续期满2 年。工商注册地在清远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

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或其能耗水平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企业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近3 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绿色评估认定。满足基本条件的企业,由遴选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绿色评估认定,出具绿色评估认定报告,管理机构在库中标注绿色标识。

第八条入库有效期。入库的企业和项目有效期为3 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入库的,由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根据原申报材料、最近一年绿色企业或项目年度说明报告等进行认证,管理机构根据认证结果,审查公示合格后继续将该企业(项目)入库。

第九条管理机构对通过评估认定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动态管理,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实施跟踪核查,保证其持续符合本细则要求。如存在不合格情形,企业和项目业主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出现下列情形的,经管理部门同意,管理机构有权将其移出:

(一)工商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迁出清远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五)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六)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被处罚情形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七)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条入库企业发生更名等调整的,应向管理机构报备;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重组事项的,新设立的公司应重新申请绿色企业评估认定。

第四章绿色信贷产品监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开发绿色金融相关产品,并对其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行性负责,管理部门将提供相关平台展示。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应加强绿色融资后续管理,配合管理机构做好融资信息变更登记,确保融资用途真实存在且用于绿色领域。若发现金融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机构有权对其实施拒绝发布、限期整改、暂停展示、停止对接、移除出库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23 年10 月22 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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