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承包商履约
评价实施办法编制情况的说明
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的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局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印发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建设单位负责所有与本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诚信履约评价工作,总承包施工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企业的诚信履约评价工作。2020 年 5 月 8 日我局印发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对履约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管理。
两个文件自实施以来,在 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诚信体系, 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 方面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市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信用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随着地铁 2 号线一期、 3 号线工程首通段、南海有轨电车 1 号线、广州地铁 7 号线西延顺德段的陆续开通,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的陆续实施,上级单位也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现有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需要根据新的形式和政策作出相应的修订。
二、政策依据
这次起草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轨道规定》《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本次《实施办法》于 2022 年 12 月起草完成,并先后征求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各区轨道交通局、市地铁集团、南海区铁投公司意见,结合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完善。
四、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第一至六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编制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建设单位的职责等;第七至八条主要阐述履约评价的主要依据及评价标准;第七至八条主要阐述履约评价的主要依据及评价标准;第九至十一条主要阐述履约评价的等级划分,几类不能评为良好等级的具体条款,几类评为不合格的具体条款;第十二至十四条主要阐述履约评价报告的填写、报送、认定、投诉处理有关要求;第十五条主要为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处罚措施;第十七条为办法的执行日期和有效期。
五、法制审核意见
一、关于制定依据的审查。 《实施办法》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查,相关依据文件均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
二、关于制定主体的审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 [2020]49 号 ) 规定“各行业主管 ( 监管 ) 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根据《佛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由本局承担全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工作,因此,本局组织开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制定主体适格,属于本局职权范围之内。
三、关于条文内容的审查。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第一至六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编制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建设单位的职责等 ; 第七至八条主要阐述履约评价的主要依据及评价标准 ; 第七至八条主要阐述履约评价的主要依据及评价标准 ; 第九至十一条主要阐述履约评价的等级划分,几类不能评为良好等级的具体条款,几类评为不合格的具体条款 ;第十二至十四条主要阐述履约评价报告的填写、报送、认定、投诉处理有关要求 ; 第十五条主要为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处罚措施 ; 第十七条为办法的执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条文内容存在的问题,承办科室已根据局法制机构的意见修改完善。经审查,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未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 内容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进一步增设义务和减损权力的情况 ; 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者机关设定的事项,结构体例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合法合规。
四、关于制定程序的审查。 《实施办法》履行了征求部门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并认真编写了起草说明、政策解读、条文注释稿等配套材料,制定程序合法合规。
五、关于制定规范的审查。 根据粤府法 [2016]75 号文的指导意见承办科室应将《实施办法》冠以本局名称。
综上,经审查认为 : 《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符合部门规文制定相关规定,建议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司法局开展下一步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六、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
《实施办法》第一次征求了各区轨道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市住建局、市地铁集团、中交佛投公司、广佛公司等单位的意见。除市地铁集团有意见回复,南海区轨道交通局逾期未回复外,其他单位均回复无意见,市地铁集团意见如下:
1.第七条“ 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建议修改为“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及管理制度、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2.第十一条“(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建议修改为“(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3.附表监理和施工履约评价细则中建议增加加分项。
采纳情况:1 和2 采纳,3 不采纳。说明:履约属于合同义务,无具体加分项。
后续补充征求了南海区轨道交通局、市地铁集团、南海区铁投公司意见。南海区轨道交通局、市地铁集团回复无意见,南海区铁投公司意见如下:
1.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同期(或最近一期)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
2.建议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履约评价的报告书应当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如实填写…”
3.建议补充各参建单位办理诚信登记操作指引。
采纳情况:全部采纳。
七、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办法》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于2023 年5 月17 日至5 月26 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和我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