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票价优惠实施方案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3〕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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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票价优惠

实施方案》的制定说明

为缓解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出行负担,进一步提升低收入居民综合保障水平,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实施乘坐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共同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票价优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研评估情况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95 号)等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对规范性文件《方案》制定的必要性开展了调研论证,并从必要性、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协调性、可操作性、预期效果影响等六个方面展开分析,并最终形成论证结论。从总体上看,制定的《方案》结合相关政策,明确了广州市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范围、优惠对象、优惠折扣、优惠方式等相关事项,《方案》设计合理、可操作性较高,保障了低收入居民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及公交财政补贴规范合理使用。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

(一)制定文件必要性

一是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等工作要求,实施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能减少低收入居民的出行支出,有利于提升困难群众综合保障水平,共享发展成果。二是强化福利救助政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广州市陆续增加了现役军人、外埠老年人、献血志愿者等特殊人群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公共交通票价优惠人群更加多样化。为缓解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出行负担,进一步提升低收入居民综合保障水平,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施乘坐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方案》,从文件层面上明确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范围、优惠方式。

(二)制定主体合法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二(一) 1 “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的要求,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民政局制定《方案》,其制定主体符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三)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 的通知》(中办发〔 2020 〕 18 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 的通知》(粤办发〔 2021 〕 12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 2022 〕 14 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穗府 15 届 139 次〔 2021 〕 13 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穗府会纪〔 2023 〕 50 号)。

(四)文件协调性

1. 制定主体不存在冲突。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牵头落实部门,组织落实全市特殊人群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研究提出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票价优惠实施方案;市民政局按部门职责提供在册低收入居民名单,确定低收入居民羊城通实名卡面板样式,并负责首次办卡免制作相关费用。市交通运输局是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低收入居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方案》与上位法在制定主体上不存在冲突。

2. 法律定义上不存在冲突。《方案》所说的低收入居民特指广州市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 2022 〕 14 号)中所规定的人员范围一致,与上位法在法律定义上不存在冲突。

3. 内容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方案》是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广州市现有的特殊人群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及低收入居民的特殊性(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或减少,低收入居民优惠资格会出现不符合或符合的变化情况,与其他特殊优惠人群有所区别),为低收入居民制定《方案》,实施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优惠政策,推行“善行卡”有利于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创新困难群众保障及服务手段,是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深度衔接、深化广州社会救助服务类改革的有力保障,是保障底线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衔接福利政策的客观需求,《方案》未减损相关主体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与上位法内容不存在冲突。

目前我市暂无与本《方案》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经论证,《方案》与已有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

(五)文件可操作性

《方案》结合相关政策,明确了广州市低收入居民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范围、优惠对象、优惠折扣、优惠方式等相关事项,《方案》设计合理、可操作性较高,保障了低收入居民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及公交财政补贴规范合理使用。

(六)预期效果和影响

1. 人员范围。广州市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 优惠方式。低收入居民正常充值使用善行卡,乘坐公共交通时,先按普通人群标准支付乘车费用。由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核定低收入居民优惠资格后,在次月 15 日前将应优惠金额(即实际支付票款比 5 折优惠多付部分)返还至善行卡后台账户。

3. 人数测算。截至 2023 年 8 月初,全市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约 4.6 万名,特困人员约 7000 名,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约4000 名,合计约 5.7 万人。目前,在校学生(小学、初中、高中、职中、中技等)以及符合免票政策的儿童、优抚对象、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已有政策可享受公交优惠。经筛除重复人员后,《方案》可为约 1.6 万人低收入居民提供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服务。

(七)论证结论及建议

《方案》所拟定的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不违反上位法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民政局联合颁布实施。

二、意见征询情况

(一)书面征求市财政局、民政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共收集反馈意见 3 条,采纳意见 2 条,部分采纳 1 条。

(二)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5 月 27 日(共 30 日)以挂网的形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广州交通信息网对外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 14 条,已对意见建议进行情况说明,并按照规定以挂网的形式对外公示。

(三) 2023 年 7 月 7 日,发文征求广州地铁集团、市巴士集团、一汽公司、珍宝(白马)公司、新穗公司、客轮公司,共收集反馈意见 8 条,采纳意见 6 条,部分采纳 1 条,未采纳 1条。未采纳意见主要是涉及其他特殊优惠人群的优惠方式与《方案》内容无关。

三、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审议情况

《方案》制定期间,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问题予以指导、把关, 2023 年 7 月 5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1 条,经认真研究,对相关意见采纳并完成后续工作。

2023 年 8 月 9 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沈颖在局机关 2001 会议室主持召开局办公会议,审议《方案》。会议决定,同意《方案》,由局公共交通处按程序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做好后续组织实施工作。

通过市交通运输局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程序将《方案》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3 年 8 月 21 日,收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 7 条,相关意见已全部采纳并做好相关内容修订。

四、编号印发情况

2023 年 8 月 28 日,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方案》,文号为穗交运规字〔 2023 〕 11 号。 8 月 28 日,取得市司法局统一编号 GZ0320230093 ,并完成公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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