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
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河源市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 2014 〕32 号)第四点要求,针对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指出“我市尚未制定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办法、制度规章、总体利用规划等规范性文件,不利于地热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有效管理”问题并要求落实整改。为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切实加强我市地热水资源管理,保障地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制定出台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7.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8. 《地下水管理条例》;
9.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条例》;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6 〕法行字第 5 号);
11.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3 〕 197 号);
12.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 2016 〕 53号);
13.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 2019 〕 2 号);
14.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 2020 〕 6 号);
15.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转发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函〔 2020 〕 859 号);
16. 《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 2021 〕 43 号);
17.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 2021 〕 497 号);
18.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的通知》(粤自然资矿管〔 202l 〕 39l 号);
19.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 2022 〕 142 号);
20.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 2023 〕 4 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设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地热水资源定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原则等。
第二章审批与登记。共八条,说明了地热水资源勘查开发需取得勘查或开采许可证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勘查结束后应做好修复工作、办理探转采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矿区范围划定原则、矿业权人应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生产规模限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自然保护地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义务。
第三章开发与保护。共八条,规定了保护区的划定及具体保护要求、取水计量安装及要求、建立健全动态监测制度、废水处理及排放标准、废弃井封井回填、社会配套责任,明确了建立巡查制度、自然资源部门、水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对地热水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也对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和用水量予以限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说明。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两条,明确了矿业权人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 , 适用其规定,也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暂行办法具体实行日期和有效期,也明确了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从新规定。
四、文件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借鉴参考了其他省份、地市出台的地热水资源管理规定,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草拟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1 月 29 日,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我局内部国土空间规划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修复科、耕地保护监督科、信访科、执法监督科等相关科室意见,同时也发函征求了各县 ( 区 ) 政府(管委会)、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直部门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分)局、江东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共计 26 个单位(部门)意见,并同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10 日,共收到 3 个单位(部门)的 4 条修改意见 , 其他无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全部采纳。截止到 2023 年 1 月 1 日 ,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3 年 1 月 13 日,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 2 月 9 日,提交我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2 月 13 日,我局法规科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表和公平性审查表。
3 月 29 日 , 我局 2023 年第 2 次矿业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专题审议了《暂行办法》(送审稿),原则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司法局审查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议。
4 月 14 日,我局党组会议审议了《暂行办法》(送审稿),同意按程序报司法局法制审查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议。
4 月 18 日~ 6 月 30 日我局将《暂行办法》(送审稿)报送至市司法局审查,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暂行办法》(代拟稿)。
五、下一步工作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暂行办法》,并以市政府名义批准印发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