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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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的通

知》的说明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 年第46 号,以下简称《网约车办法》)明确规定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 项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一方面依法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企业、车辆、驾驶员许可数量均名列全国前茅,营造了良好的网约车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严厉打击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目前广州市网约车双证合规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同样名列全国前茅。近年来,网约车市场出现了依托技术和用户流量优势,为网约车企业、驾驶员、乘客提供网约车线上服务,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电商平台(以下称“聚合服务经营者”),根据《网约车办法》规定,聚合服务经营者无需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部分聚合服务经营者为了逃避监管,以聚合服务经营者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将大量未办理许可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纳入平台内小网约车企业名下经营,发生司企纠纷、司乘纠纷后将责任全部推给小网约车企业,驾驶员及乘客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管理,起草形成了《通知》,进一步明确聚合服务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促进广州市网约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制定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1 年第37 号)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 年第42 号)。

(七)《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 号)。

(八)《2022 年开展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工作方案》(交办运函〔2022〕495 号)。

(九)《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 号)。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

三、起草过程及评估论证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拟写了《通知》,征求了市市场监管局意见,2022 年12 月9 日至2023 年1 月8 日(共30 日)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2 年12 月26 日、30 日、2023年2 月13 日、3 月9 日组织在广州市开展网约车及网约车聚合业务的主要骨干企业、聚合平台内网约车企业、驾驶员代表召开了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并现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2023 年3 月28 日,组织法律、交通行业的5 名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论证。目前《通知》已经市交通运输局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和市交通运输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企业、车辆、驾驶员三种经营许可;二是明确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的信息及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进行核验、登记;三是明确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规情况的应当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检查及采取措施情况;四是明确了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不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的交易、价格等进行排除、限制竞争;五是明确了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要求;六是明确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并明确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情形;七是明确聚合服务经营者不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论证

(一)可行性论证。

《通知》的所有强制性条款均是融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与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管理有关的条款,结合网约车行业管理实际调整表述而来,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合法性论证。

1.制定主体合法性论证。根据国务院《网约车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实施《通知》,制定主体符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2.内容合法性论证。《通知》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网约车行业实际制定,未创设其他强制性条款,并未减损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增加行政相对人责任和义务。

(三)合理性论证。

《网约车办法》明确规定经营网约车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 项经营许可。但部分聚合服务经营者为了逃避监管,以聚合服务经营者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将大量未办理许可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纳入平台内小网约车企业名下经营,发生司企纠纷、司乘纠纷后将责任全部推给小网约车企业,驾驶员及乘客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聚合服务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保障驾驶员及乘客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通知》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

六、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一)书面征求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反馈无意见。

(二)2022 年12 月9 日至2023 年1 月8 日(共30 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收到5 个单位或个人的17 条与《通知》相关的意见,合理意见全部采纳,其余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与《通知》无直接关系,且部分意见为目前市交通运输局在日常行业管理中正在实施的管理措施,市交通运输局将在网约车行业日常管理工作中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三)2022 年12 月26 日及30 日、2023 年2 月13 日、3 月9 日组织在广州市开展网约车及网约车聚合业务的主要骨干企业、聚合平台内网约车企业、驾驶员代表召开了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并现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2023 年3 月28 日,组织法律、交通行业的5 名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论证,合理的意见全部采纳。

七、预期效果和影响评估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聚合服务经营者及平台内网约车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促使聚合服务经营者要做好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资质的核验、登记以及提供信息公示的技术支持,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并明确了发生司乘纠纷后聚合服务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情形,避免聚合服务经营者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发生,驾驶员与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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