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城市
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
起草说明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 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 号)第28 条规定,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机动车拥有水平的不断提高,“停车难”成为困扰广州等特大城市的“城市病”之一。据统计,截至2020 年,广州市划线停车位293.2 万个,小汽车保有量280.7 万辆,泊位数与小汽车保有量总数比值为1.04,低于《城市停车规划规范》(1.1—1.3)的要求。从类型来看,配建类停车泊位占90.9%(国家规范要求85%),已经成为停车供给的主体;公共停车场泊位占5.7%(国家规范要求10%-15%),受制于建设成本高、收费水平较低、缺乏盈利增长点等因素,政府投入力度不足,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不高,公共停车场建设进展缓慢。
为破解城市“停车难”问题,国家、省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指导意见,但部分政策需要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或明确。鉴于此,我局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和业界座谈会,了解、听取各方意见和诉求,制定《若干措施》,从强化规划引领、加大用地供应、细化供应方式、鼓励综合开发利用、支持自有用地增建、鼓励超配建、优化自然资源审批手续、规范产权登记等方面提出一系列鼓励性政策并明确操作流程,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我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进一步推进我市停车场的建设工作。
二、法律政策依据
1.国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2.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3.相关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 号,2016年8 月
《公安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 号,2019 年6 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 号,2021 年5 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 号,2021年8 月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4 号,2018年11 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 号,2020 年7 月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自然资源领域改革探索部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405 号,2022 年5 月
三、起草过程,包括评估、论证情况
文件2021 年3 月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始起草;2021 年5 月第一次征求局外相关部门意见;2021 年9 月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1 年9 月以来,结合局外部门意见、公参意见以及局内多次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因文件相较之前版本改动较大,且2021 年公参时间不足30天,不满足新的规范性文件程序要求,按照我局法规处建议,文件需要重新征求局外部门意见和重新征求公众意见。2022年7 月第二次征求局外相关部门意见;2022 年8 月,我局法规处完成《若干措施》合法性初审;2022 年8 月在网站开展为期30 天的公开征求意见;2022 年9 月,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结合征求意见和公参情况修改完善后,文件2022 年12 月1 日已经我局法制机构审核,并于2022年12 月28 日经我局办公会审议通过。2023 年2 月23 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鼓励措施全面覆盖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全链条。
针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对规划引领、用地供应、供应方式、综合开发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超配建、行政审批、产权登记等我局全链条管理环节进行梳理,共提出8 个方面20 条细化措施,促进鼓励政策落地实施。
(二)提出新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若干措施》第三(四)提出:新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和项目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 , 明确停车场配建商业设施比例。
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单独新建停车场……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20% ,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要求,明确我市配建附属商业设施的具体比例。考虑到地下停车场建设成本高,为鼓励地下停车场建设,参考杭州等城市经验,允许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面积按地上、地下分类管控,地下不超过 20% 、地上不超过 10% ,并提出配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
(四)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提出可操作细化措施。
依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与我局正在修订的《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充分衔接,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学校、幼儿园利用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建筑物超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简化审批程序,破解停车场建设过程中流程复杂的问题。
(五)提出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若干措施》第五、六部分提出: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设施的,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划拨方式登记土地使用权性质,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六)刚弹结合,支持工业企业按实际需求配置停车泊位,精准匹配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业企业具体诉求,制定支持工业企业的具体措施,一是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项目,可以按照单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配置停车泊位;二是新型产业用地上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建筑时,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确定;三是工业企业在停车配建指标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配置情况,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者交通研究成果开展专项论证,合理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五、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5月21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收到26条意见,其中采纳8条,部分采纳4条,不采纳10条,解释说明4条,不采纳或部分采纳的主要涉及与法律法规或尚未政策不符,或者超出我局职能范围的内容,均已与提出单位进行了沟通解释。2021年9月13日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3条意见,全部采纳,部分涉及停车收费、路内泊位等内容不属于本次文件研究范围。2022年7月14日第二次征求局外相关部门意见,收到32条意见,全部采纳或沟通协调一致。2022年8月2日,我局法规处完成《若干措施》合法性初审,共提出14条意见,全部采纳。2022年8月9日至9月8日在网站开展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7位公众反馈的22条意见,采纳13条,不采纳1条,解释说明8条;其中不采纳的已进行回复,解释说明的多为停车收费标准、路内停车泊位设置问题以及停车管理有关问题,不属于本次文件研究范围。2022年9月9日,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有关特约监督员、公众代表意见均已采纳落实。2022年9月29日,召开专家论证会,有关专家意见均已落实。2022年12月1日,我局法规处完成《若干措施》合法性终审,共提出5条意见,全部采纳。2022年12月28日,文件经我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2月23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共提出11条意见,全部采纳或进行解释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