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文件
粤府研〔 2019 〕 12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处:
《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9 年 3 月 25 日省发展研究中心第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2019 年 4 月 19 日
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广东新型智库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 顾问委员会” )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决策咨询顾问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发展研究中心)负责。
第三条 顾问委员会设宏观经济、创新产业、城乡统筹、生态文明、商贸金融和社会发展等六个组别。每个组别由 5-8 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进行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 2012 〕 37 号)精神,邀请顾问委员对事关大局的重大建设项目或重大研究课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对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和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研究、评估,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顾问委员会委员资格及甄选范围
第四条 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在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具有丰硕的成果和较高的威望,熟悉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五条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或曾担任正厅级以上领导职务。
第六条 委员的甄选范围:国家有关部委、全国高端智库、高校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学术精深、威望高、影响力大、研究成果显著的业界人士。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由省发展研究中心提出顾问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经征询被推荐人本人意见后填写申请表格,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具意见后送省发展研究中心汇总。
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经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审定后,由省发展研究中心呈报省政府批准,并以省政府名义颁发“ 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委员” 聘书。
第五章 咨询方式
第八条 顾问委员以多形式、多渠道参加省政府或省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决策咨询活动,建立便捷、灵活、高效的决策咨询运作机制。
(一)参加省长与专家座谈会。根据每年省长与专家座谈会主题,邀请相关领域的若干名委员参加会议,建言献策。
(二)参加专题咨询论证、评审会。必要时,邀请相关委员参加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省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召开的重大项目咨询论证会、评审会。
(三)参加专题研讨会。邀请相关领域的委员参加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重要课题的专题研讨会。
(四)接受委托研究。顾问委员在接受全省重大决策咨询研究委托课题时,享有优先权,并获得相应的经费资助。
(五)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委员就自己关注的专业领域,提供决策研究成果或意见、建议,经省发展研究中心,送省委、省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六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获得开展咨询研究活动所需要的有关支持和配合,由省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服务处负责协调。
(二)获取省发展研究中心资料数据库中的有关资料。
(三)可以用“ 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 委员的名义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调研活动,由省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服务处负责协调。
第十条 义务
(一)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认真完成省政府交办和顾问委员会安排的决策咨询研究任务。
(二)根据需要,参加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相关的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
(三)参加顾问委员会组织的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和实地调研等活动。
(四)围绕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每年至少向省政府提交一份专题研究报告或参阅材料,至少参与一项课题的调研工作。
第七章 解聘程序
第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内因健康、工作调动、离任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向省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按程序报批后,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内因违纪违法或其它行为受到追责处理的,由省发展研究中心按程序报批后,解除聘任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第二次中心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