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汕办〔202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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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J |市 深汕特扌 |合 作区党政 . 办 公室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声环境 功能区划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已经区管委会同意 , 现 予以印发 , 请 遵照落实 。

特此通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实际,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汕陆域468.3 平方公里的声环境管理。

按照区划原则,面积小于0.5 平方公里的地块不单独划分,对小于0.5 平方公里的居民住宅、文化教育等区域,将按照对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严格控制噪声。

二、标准适用区域分类

(一)1 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二)2 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与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乡村区域中集镇、交通线路经过或临近的村庄。

(三)3 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

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 类声环境功能区。尚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为主的非工业用地,执行2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四)4 类声环境功能区

交通干线(不属于交通干线,参照交通干线进行声环境管理的路段)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 类声环境功能区两种类型。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4b 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铁路场站和配套设施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

(一)1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汕校区1 个区域划为1 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2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鹅埠片区、小漠片区、 鲘 门片区、赤石片区4 个区域中除1、3、4 类声环境功能区及留白区以外的区域划为2 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3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鹅埠西片区工业产业园、鹅埠东片区、小漠港片区、比亚迪二期片区、深汕湾机器人集聚区5 个区域划为3 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下简称4a 类划分)

(1)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a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55 米以内的区域(含55 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 类声环境功能区;相邻区域为2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40 米以内的区域(含40 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 类声环境功能区;相邻区域为3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25 米以内的区域(含25 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为4a 类声环境功能区。第一排建筑背向道路一侧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 米时,视同直线连接。

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为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2)内河航道两侧区域划分:

参考4a 类划分第(1)条,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3)公路客运站、公交总站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停车场和车辆段、港口码头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直接以其用地红线作为划分边界,划为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参考4a 类划分第(1)条,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2.4b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铁路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参考4a 类划分,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2)铁路枢纽站、铁路场站与配套设施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参考4a 类划分,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3.对于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b 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4.本区划实施以后,新建的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按以上条款执行。

(五)留白区

深圳深汕水底山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深圳深汕圆墩三角山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深圳深汕莲花山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地块;生态保护红线地块;其他无人类居住、少量人出行或人类影响较少的山体、森林、生态用地地块留白,未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实施与管理

辖区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准入,禁止在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2 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道路规划和建设、房地产等相关管理工作要充分考虑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管理目标。

相关管理部门应开展辖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分析超标原因,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声环境质量改善计划,为辖区环境噪声管理提供依据。

五、概念定义

“交通干线边界线”指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临街建筑楼层数”以高出交通干线路面的相对高度计,如多条交通干线并行,以高度最高的线路为准。

六、说明

(一)本区划文本及图件不作为定界依据。本区划文本及图件根据用地现状确定,规划中的产业园区、道路等须待规划批准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划分或调整。

(二)本区划适用的“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 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 时至翌晨6 时。

(三)本区划由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列表

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附件1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1-3 类声环境功能区列表附件2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列表附件3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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