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定)(粤司规(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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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 服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

实施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广东省司法厅

为规范有序推进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送审稿)》”)。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文件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1 年5 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率先健全涉外涉港澳法治交流合作机制,允许在前海实行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指出,应当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支持鼓励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

前海是目前为止我省获准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唯一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对提升前海法律服务对外开放水平,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并没有太多现成的规定可循,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中外律师所联营试点工作,2021年7 月,我们组织深圳市司法局就联营模式、试点工作的基本制度安排和组织实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深圳市司法局随后提交了研究报告。由于报告中提出的中外律师所采取“合伙型联营”,以及一家外国律师所与多家中国律师所联营等方式,突破了上海、海南等地区现有的中外律师所联营的制度规定,对此,我们专门起草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有关工作的请示》报送司法部,之后司法部口头回复不同意深圳有关中外联营的方式和路径安排。

今年,我们详细了解了上海开展中外律师所联营试点的经验作法和存在问题,商前海管理局再次起草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管理办法(初稿)》。随后发文征求厅机关各处室及各市司法局意见,经修改后又发函征求了省委外办、省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安全厅、自贸办、大湾区办等省直单位和省法院意见,根据各单位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随后,按司法部要求,在公开征求意见前,先报请司法部审核。部律师局提出四条指导意见,包括一是在前海开展联营试点政策应与上海的中外联营政策持平,不能再有突破。二是不同意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所作为联营的中国律师所。三是不能降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门槛,参与联营试点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应对标上海联营办法的有关规定。四是不参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中“允许在前海实行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中“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维持“中国律师事务所”的表述,并对联营名称和联营试点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出意见建议。

我们根据部律师局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稿件后,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然后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对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4.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

5.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六部分,含总则、联营条件、联营程序、联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29 条。

第一部分:总则(第1 条-第4 条)。主要规定了实施联营的依据和概念内涵,并对执业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部分:联营条件(第5 条-第11 条)。主要规定了参与联营的中外律师所的条件和双方参与联营管理人、联营协议、联营名称的要求等。

第三部分:联营程序(第12 条-第15 条)。主要规定了参与联营试点的中外律师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和办理程序以及续延、终止的情形和办理程序等。

第四部分:联营规则(第16 条-第24 条)。主要规定了联营业务范围、业务收费方式、责任分担、购买保险、办公场所和人员聘用安排等联营管理制度以及联营双方及其参与联营业务律师的权利义务等。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第25 条-第27 条)。主要规定了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联营年度检验、违法违规处理等。

第六部分:附则(第28 条-第29 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定了《实施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有效期限。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我处以厅名义下发通知征求了21 个地级以上司法局、律师行业协会及机关各处室的意见建议,发函专门征求了省委外办等省直单位和省法院意见,共收到37 条意见建议,采纳29 条,部分采纳1 条,不采纳7 条(其中4 条为地市司法局意见);在报司法部律师局书面审查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3 条,吸收采纳1 条,不采纳2 条。不采纳的主要原因是,有关意见建议不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司法部的政策要求。没有采纳的,我们都作了解释说明。

五、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情况

我们已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该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该稿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标准的情形。之后,送厅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专班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其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获得审查通过。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拟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司法部要求,报司法部审定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并做好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开发布和政策解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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