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3〕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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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和我局工作部署,我局拟定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有关情况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7〕1302 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自2018 年2 月1 日开始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对全面指导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期为5 年,于2023 年1 月31 日到期,需进行修订。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关于印发<江门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2〕43 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推动停车设施发展相关政策规定,我局牵头在调研及征求部门意见、重点行业代表意见和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送审稿)]。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微调定价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的第二条第(二)点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等,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归并为四类,其中主要是将交通场站类配套停车设施合并为一类,将原景点配套停车设施修改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设施”,并纳入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与2022 版定价目录保持一致。

(二)根据《指导意见》修改相关内容。 参照《指导意见》中第二条第(四)点“实施差异化收费”中重新明确了差异化收费因素是“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提出要“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同时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在《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七条修订表述为“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停放服务收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在《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七条第(二)点修订部分表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鼓励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三) 优化停放服务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第(一)点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江门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和群众意见明确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长具体为“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不超15 分钟(含15 分钟)的,其他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 分钟(含30 分钟)的。”分类明确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免费时长,能更准确表达免费时长,避免歧义。

(四)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内容以及部门职能进行了修改。一 是根据2022 年7 月1 日实施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6 号令)规定,“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可采用不同的颜色标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二是根据市税务局的意见,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十三条第(二)点中“国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在日常业务中一般情况为机动车停放者在支付停车费后再向停车设施经营者索要发票,少有发生在机动车停放者未支付的前提下停车设施经营者便开具发票的情形,因此修改《实施细则》(送审稿)第十二条第(三)点表述为“停车设施经营者收费不开具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可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投诉监管。”三是根据《江门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职责已移交到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十四条中“发展改革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职责表述。

此外,还结合《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修改了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使内容更加严谨准确。

三、政策评估情况

经论证,《实施细则》(送审稿)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要求。

(一)必要性

制定《实施细则》(送审稿)是落实《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对全面指导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可行性

《实施细则》(送审稿)推进了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市场化,明确停车设施收费减免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及健全收费配套监管措施。且《实施细则》(送审稿)基本延用原《实施细则》,部分内容参照《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具备落地执行可行性。

(三)合法性

《实施细则》(送审稿)已通过征求公众意见、部门意见、律师协会意见及企业代表意见等公众参与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于意见采纳情况均已进行沟通,且已完成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上述程序符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 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程序正当合法。

四、文件的制定程序

1.省于2022 年10 月31 日印发了《指导意见》,我局参照《指导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我局于2022 年11 月10 日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重点行业和律师协会意见,共收集9 条有效意见,采纳8 条,未采纳1 条,未采纳的主要原因是未采纳的主要原因是经咨询市公安局,目前摩托车主要按轮数分类:分为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三轮摩托车的保有量很少,因此不建议明确分类,并与提出单位沟通反馈相关情况。

3.2022 年11 月11 日至12 月11 日,我局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1 条群众反馈的修改意见,已采纳。

4.2022 年12 月10 日至31 日与部门和群众沟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形成《实施细则》(送审稿),并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及局内合法性初审工作。

5.2023 年1 月12 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实施细则》(送审稿)

五、外聘法律顾问意见和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我局已咨询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审查,《实施细则》的修订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

我局政策法规科已对《实施细则》(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经审查,一是文件制定程序符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 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决策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程序正当合法。二是《实施细则》(送审稿)相关规定暂没有发现违反上位法、上位规范性文件政策要求的情形,且不涉及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没有违法设立行政许可、政策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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