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关于《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行业、社会单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化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江门市人民政府于2018 年5 月印发了《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江府〔2018〕18 号,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推动全市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为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7 年11 月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省府办公厅于12 月15日转发了该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并完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2018 年5 月,我市制定印发了《规定》,并于2018 年7 月1 日实施。
2019 年《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全面实施以来,市政府部分机构设置进一步优化整合,部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也随之调整,及时调整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更加具有指导性、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另外,2019 年4 月、2021 年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了部分内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以及2021 年5 月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 2021 〕 282 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 号)等重要文件也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实践证明,只有政府、职能部门、各行业以及每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形成群防群治的格局,才能真正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综上,及时修订《规定》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二、《规定》修订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 号)
(四)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粤办发〔2020〕2 号)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 号)
(六)《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 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修订后分总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消防安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共六章二十七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调整了应急、公安、住建、消防救援机构职责。二是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 号)、《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2021〕282 号)相关要求,调整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三是根据最新的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相关上位法依据,调整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调整了具体涉及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法定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电影、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职责和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电力管理、燃气管理、人防、体育、民族宗教事务、粮食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综合管理、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管理、供销社管理、水利、地震等部门以及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的职责。四是根据相关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的规定调整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五是责任落实方面完善了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细化了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四、论证与评估情况
经论证,《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要求。
(一) 必要性。 因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责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上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我市适应新形势需要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形成我市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格局,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十分必要。
(二) 可行性。 《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作为落实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主要政策文件,其针对性和实用性非常强。 《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三)合法性。 《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制定,《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制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的有关政策相符。
(四)论证和评估的结论。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立规原则,《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总体方向正确,政策措施有效,是建立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进我市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
五、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2 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22〕3 号)精神,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规定》修订小组,启动了《规定》修订工作。支队通过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规定》征求意见稿件印发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收到无意见的单位25 个。有修改意见单位20 个,有修改意见92 条,采纳意见47 条,部分采纳意见29 条,不采纳意见16 条,再次征求意见1 条。支队通过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江门消防”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1 条,部分采纳意见1 条。对于存在意见分歧的单位,支队主动沟通协调,对不采纳意见和部分采纳意见一一进行回函回复,并要求提供不采纳意见确认的复函。《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已履行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六、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制定主体及权限方面,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2 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22]3 号)关于本次《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起草单位的分工,以及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的规定,支队作为江门市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部门及本次《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起草单位,由支队起草《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符合相关法定职责和市政府分工安排。
制定程序方面,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2 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22〕3 号)精神,支队通过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规定》征求意见稿件印发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通过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江门消防”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93 条,采纳意见47条,部分采纳意见30 条,不采纳意见16 条,并对于存在意见分歧的单位,主动沟通协调,对不采纳意见和部分采纳意见一一进行回函回复。在起草过程中,支队已履行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内容审查方面,经审查,《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不违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未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七、其他情况
经征询市发展改革局意见,《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 内容不属于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范围,无需开展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不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 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 号)、《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规定所述重大决策事项,无需进行其他相关论证、听证程序。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