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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办)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 <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细则》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前期我区已将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分为三个片区执行,标准相对统一。而目前我区涉及的国有土地的收回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仍主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 2021 〕 2 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在补偿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前述规定中涉及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迁费等事项的补偿较为宽泛或模糊,街镇及代业主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存疑较大,不能较好地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其次,我区征拆量大、任务重且紧急,街镇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 2021 〕 2 号)制定具体项目的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难度较大,耗费时间较长,加重征拆工作任务,不利于迅速、高效地推进征拆工作。最后,部分补偿标准不尽相同,被征收人之间存在互相攀比,或持奇货可居的态度,不利于我区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
我委(办)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操作细则”的规定,立足于本区现行征收补偿方案和标准,结合我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听取部门、街镇、代业主提出的建议,草拟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 <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细则》(以下称“细则”)。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法( 2008 修正)》《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三)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0 年 1 月 10 日,我委(办)就拟制定关于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导政策书面征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代业主; 2020 年 3 月 12日,我委(办)赴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调研。 2020 年4 月 7 日,我委(办)内部研究讨论细则初稿。
我委(办)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10日、 2021 年 8 月 12 日三次征求相关职能单位意见及市征收办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时)。 2021 年 8 月 24 日 -9 月 3 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021 年 12 月 2 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结合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
2021 年 12 月 1 日已经我委(办)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 ,2022 年 1 月 17 日通过我委(办)主任办公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通过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
2022 年 5 月 5 日,评估公司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2022 年 10 月,我委(办)已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已根据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我委(办)会同区住建局将按区司法局意见按程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 明确被征收人范围、发布通知或公告的时间节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专业设备及不可搬迁设备类型、以料代工等内容或定义。
1. 被征收人范围:明确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他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单位或个人。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补偿参照执行。
2. 发布通知或公告的时间节点:规定发布拟征收通知的时间节点可替代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时间。
3.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明确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4. 专业设备及不可搬迁设备:参考我区三片区指导意见,在细则中规定由被征收人自行组织拍卖,征收人补偿损失的办法解决专业设备问题。并列明不可搬迁设备的具体范围,以便操作。
5. 以料代工:涉及物料残值较高的,以物料抵扣部分拆卸费用的作法。
(二) 明确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工改商”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历史用地等补偿标准。
1. 奖励标准:统一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的奖励标准。
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棚屋、临时建筑等建
(构)筑物及收回土地的补偿款额的 15 %以内计算;征
收奖励标准设置有两种方式,一是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签
约奖励标准保持一致(为 200 元 / 平方米),二是按被
征收房屋、棚屋、临时建筑等建构筑物及收回土地的补
偿款额的 10% 计算。
2. 住宅搬迁费:设置住宅搬迁费为 7000 元,费用包括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空调迁装等费用。
3. 临时安置费 : 临港片区临时安置费调整为 30 元 / 平方米 / 月,科学城片区、九龙片区调整为 25 元 / 平方米 / 月。
4.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市办法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原则性的规定,我区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一是该条文与我区集体土地的三片区指导意见条款一致;二是自 2013 年以来(地铁十三号线)一直沿用该补偿标准。
5. “工改商”:按照市办法中的“住改商”标准的一半确定我区“工改商”标准。
6.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市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结合我区的以往做法,细则细化条文表述,明确该类型建筑按照重置价予以补偿。
7. 历史用地:征收人可按照不超过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 60% 给予货币补偿(可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 50 年的土地,且市场评估价的 60% 低于 700 元 / 平方米的可按 700 元 / 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使用年限低于 50 年,且市场评估价的 60% 低于 700 元 / 平方米的情况由业主、街镇按照不低于 420 元 / 平方米且不高于 700 元 / 平方米区间内研究确定)。
(三)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细则实施后,可规范全区关于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加快推进国有土地的征收工作。
(四)细则实施日期说明
细则的施行日期是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载明有效期为 5年。细则规定的相关征收标准在我区个别项目中已有先例,故拟公布之日未满 30 日即施行。
五、征求意见采纳方面
我单位多次征求部门意见,其中 2021 年 8 月 12 日最后一次征求部门的意见,收到 53 条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附后)。2021 年 8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期间,在政府门户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 18 条,其中 7 条意见与细则无关(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2021 年 12 月 2 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在起草的过程中,我委(办)通过座谈、走访及书面等多种形式反复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感谢大家对我委(办)工作的支持,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大多数意见我委(办)都已采纳,但也有少部分意见因各种原因,不宜采纳,对于不宜采纳的意见,我委(办)都一一跟部门(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市更新局、土储中心等)沟通说明,具体见附件。
六、经区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印发
2022 年 12 月 30 日《细则》呈区分管领导批示, 2023 年1 月 4 日经区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印发, 2023 年 1 月 12 日由长岭居管委会(区重点项目办)会同区住建局按程序联合印发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