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送审稿)》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5 年 1 月 1 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我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后续监管工作,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力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示行为,推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完善和规范化建设,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2015 年 10 月,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穗民〔 2015 〕 224 号),对于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016 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 “ 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 ” ; 2019 年,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我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近年来,民政部、省民政厅陆续出台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为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局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经充分研究论证,对《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进行修订后重新印发。
二、制定文件必要性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州市改革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方式为提交年度报告。为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及其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做好年度报告制度的衔接及后续监管工作,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力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示行为,推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完善和规范化建设,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2015 年 10 月,我局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印发实施《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对于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016 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 “ 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 ” ; 2019 年,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我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近年来,民政部、省民政厅陆续出台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为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修订《办法》具备必要性。
三、制定主体合法性
(一)《办法》符合制定权限。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文〔 2019 〕 24 号)第三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的第一款规定: “ 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 。《办法》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起草制定,拟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符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 2012 〕 49 号)第四条规定,制定主体合法。
(二)制订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 年修订)。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号)。
3.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00 号)。
4. 《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 31 号)。
5.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6.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
7.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制定文件可行性
《办法》是《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穗民〔 2015 〕224 号)基础上修订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原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开展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工作成效,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市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民政局等 50 个相关单位的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反复修改制定的,已经充分考虑实施的可操作性。综上,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具备可行性。
五、起草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0 年 9 月,我局起草了《办法》(草稿)。 2020 年 11 月至 12 月我局书面形式征求市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民政局等 50 个相关单位的意见,收到 4 个单位共12 条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形成《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办法》于 2022 年 7 月 4 日至 7 月 15 日在市民政局网站公开征集公众意见,收到 3 条公众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六、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社会组织是信息发布的主体,应当对其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推进、监督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公开内容。共四条,明确社会组织日常应当将哪些内容向社会公开,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其他信息等;明确年度报告报送的时间及需要公开的内容,其中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三章:公开方式。共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对外公开信息,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信息管理员。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五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信息不实的投诉举报渠道,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公示信息纳入抽查监督内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将作为政策扶持、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附则。共二条,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七、拟规定行政措施的评估情况
经评估,《办法》对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方式、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所拟定的制度措施,具有现实必要性,不违反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具有明显的社会效果,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
八、《办法》的亮点
(一)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建设。 《办法》在现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将社会组织信息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社会组织规范自身行为,推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完善和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明确信息公开内容方式。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日常应当将哪些内容向社会公开,明确年度报告报送的时间及需要公开的内容,以及规定社会组织在住所或服务场所需公开哪些信息,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对外公开信息,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信息管理员。
(三)明确建立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公示信息的情况纳入抽查监督内容。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社会组织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