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培育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办法〉的通知》(肇农〔2018〕79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级示范社(以下简称本级示范社)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三条 申报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由市农业农村局评审得分达80 分以上,再择优综合评选。评选基本标准:
(一)依法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正常运作满1 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凡涉及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除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外,同时还应向市农业农村局主动报送变更登记情况。
(二)规范化管理。
1.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内部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公开悬挂。
2.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拥有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4.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5.依法缴纳税款,每年年终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向成员公开,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或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经营规模较大。
1.经营规模高于本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年销售收入达20 万元以上。
2.从事种养业的合作社,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30 亩。
3.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经营服务、流通服务类的合作社,投入资金在20 万元以上,其中:种植、养殖合作社投入资金在30万元以上。
(四)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合作社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明晰。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的有关规定,自觉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确保安全产出。
3.具有良好社会形象,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带动能力强。
1.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农民成员人数10 人以上;或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大,带动农户50 户以上。
2.农民成员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3.所涉及产业符合当地产业布局,是优势主导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优先评选。
(六)服务成效明显。
1.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各类所需的服务内容。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60% 以上;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销售半径大。
3.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的合作社优先评选。
第三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印章:
(一)《四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级示范社申报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四会市本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注册登记所在地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于每年5 月31 日前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级示范社评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
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定。评选本级示范社的数量和比例,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体情况确定。
审查和评定通过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确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称号,并发文公布名单。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从四会市本级示范社中择优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肇庆市、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五章 监测及管理
第六条 本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经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给予本级示范社资格;对经动态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本级示范社资格并作全市通报。
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本级示范社进行检查监测,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其本级示范社资格:
(一)本级示范社监测检查验收后不能达到标准的;
(二)不符合评选办法规定条件的;
(三)违法生产经营、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的;
(四)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
(五)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级示范社的;
(七)因合作社或法人代表行为对社会产生不良或恶劣影响的。
被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级示范社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3 年4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上级部门对上述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四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级示范社申报表
2.四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级示范社评选评分表附件 1 :
四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级示范社申报表
附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