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湖区鼓励消费类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龙府〔2022〕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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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湖区鼓励消费类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文稿的制定说明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印发《龙湖区鼓励消费类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在市的层面,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印发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汕头市促进大型商贸企业发展拉动消费若干措施 > 的通知》(汕府办〔 2019 〕 48 号) ,已经发放至 2020 年度,对拉动消费起到关键促进作用。 2022 年《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助企纾困十三条的通知》(汕府办〔 2022 〕 16 号),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助企纾困政策有效破解企业发展的困境,助力经济复苏。在区的层面, 2022 年我区出台《关于印发 < 关于进一步支持龙湖区企业上规上限的若干措施 > ( 2022 年修订)的通知》(汕龙府办〔 2022 〕6 号),加大对“四上”企业培育力度,提振经济,稳定发展。

“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 ” ,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 7 月 28 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巩固经济回升向好趋势,着力稳就业稳物价,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力争实现最好结果。由于当前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疫情对消费类企业冲击巨大,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需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储备发展后劲,加大对消费类企业纳统培育力度,扶持消费类企业稳定发展。近几年来,区级没有出台促消费扶持措施,上半年多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不理想, 1-6 月份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累计完成 150.89 亿元,同比下降 1.9% ,低于目标进度,全市排名靠后,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推动促消费持续拓展,急需实施促进消费类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形成过程

根据市政府出台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助企纾困十三条的通知》(汕府办〔 2022 〕 16 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龙湖区鼓励消费类企业发展奖补措施》(征求意见稿),经征询各街道、区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收到区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珠池街道提出的意见共 4 条。结合收集到的意见,我局对稿件进行修改完善,于今年 7 月形成征求意见第二稿,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再次征询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单位意见,没有收到修改意见。经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律师所在的鼎柱铭律师事务所出具合法性法律意见书。经区商务局党组会审议,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不含排除、限制竞争条款。 经区司法局法律审查无原则性不同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龙湖区鼓励消费类企业发展若干措施(送审稿)》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七届第十四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区委书记蔡向鸿签发了《关于印发〈龙湖区鼓励消费类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龙府〔 2022 〕 45 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鼓励对象

1. 限额以上(简称 “ 限上 ” )零售、餐饮类企业是指在龙湖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 5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上,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零售、餐饮类企业。

2. 限额以上零售、餐饮类企业入驻的商业综合体、创新孵化平台、城市投资平台运营公司,指在龙湖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提前在街道、区商务局报备的企业。

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汕头)信用黑名单。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二)支持鼓励措施

1. 支持鼓励纳入统计的限上零售类企业做大做强。对限上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净增长 2 亿元以上(含 2 亿元)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限上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净增长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限上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净增长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限上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净增长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2. 支持鼓励纳入统计的限上餐饮类企业做大做强。对限上餐饮类企业年营业额同比净增长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限上餐饮类企业年营业额同比净增长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对限上餐饮类企业年营业额同比净增长 1000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限上餐饮类企业年营业额同比净增长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 支持鼓励商业综合体整体纳入统计。对于商业综合体实现整体纳统且年销售额(营业额)净增长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给予每家商业综合体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于商业综合体实现整体纳统且年销售额(营业额)净增长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给予每家商业综合体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4. 支持鼓励商业综合体等运营机构组织发动入驻商户纳入统计。鼓励商业综合体、创新孵化平台、城市投资平台运营公司发动入驻企业纳统,每新增 1 家限上零售、餐饮类企业,给予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商业综合体、创新孵化平台、城市投资平台内入驻零售、餐饮类商户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并实现当年度新开业纳统的,每新增一家给予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商业综合体、创新孵化平台、城市投资平台内入驻零售、餐饮类商户由分公司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或子公司并实现当年度新开业纳统的,每新增一家给予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于商业综合体和创新孵化平台、城市投资平台范围内新增限上零售、餐饮类企业数量在 20 家以上(含 20 家)且合计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净增长在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给予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于商业综合体和创新孵化平台、城市投资平台范围内新增限上零售、餐饮类企业数量在 10 家以上且合计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净增长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给予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5. 支持鼓励当年度新开业纳入统计的限上零售、餐饮类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 < 关于进一步支持龙湖区企业上规上限的若干措施 > ( 2022 年修订)的通知》(汕龙府办〔 2022 〕 6 号)规定,对当年新进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 2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在此基础上,对当年度新开业纳统的限上零售、餐饮类企业,另外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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