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市交〔 2022 〕 5 号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清远市道路客运
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17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粤交〔2021〕3号)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清远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2 年5 月27 日
清远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总 总 总 则 则 则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17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粤交〔2021 〕3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和加强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交〔2019〕10号)等规章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下称“招呼站”)是指在公路与城市道路沿线设置的未达到等级汽车客运站和便捷车站标准,为客运车辆提供旅客上落服务,同时可为通建制村农村客运班线和市内商务专线、校园专线等个性化客运提供始发班服务的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 招呼站设置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在清远市从事招呼站运营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未规定事项,遵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清远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规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规范。
第二章 站点设置
第六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客流集中、交通便利、布局合理、站点共享的原则。
(一)招呼站的选址应选择有符合车型停靠条件的公交站点、酒店、楼盘社区、旅游景区及学校公共用地或其它停靠场所,应当方便沿线营运客车出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社会治安要求,避免对交通通行秩序产生重大影响。
(二)布局选点应减少对等级公路客运站功能定位影响,距离最近的等级公路客运站直线距离原则应超过1000 米,特别需要设置少于1000 米,需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招呼站之间直线距离间距不低于500 米。
第七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是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客运站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向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设置招呼站的,应当与本单位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有关。
第八条 招呼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可以停靠1 辆或以上客车停靠区域,且设置明显标识;
(二)经营主体应配备与招呼站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可以提供必要的检票、行李安检服务;
(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禁品查堵、车辆出站检查、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安全、应急反恐保障等制度。
第九条 设置招呼站的,应向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客运站或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许可证明;
(二)所在县(市、区)办公场所地址;
(三) 拟启用招呼站名称、位置、功能简介;
(四)招呼站营运客车进出流线图、停车位置示意图以及站名和线路信息牌设置情况材料等;
(五)招呼站安全管理制度、检票、行李安检服务方案;
(六)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材料;
(七)合法经营承诺书。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招呼站经营者要加强进站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进站车辆配客:
(一)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提前3 个工作日向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进站配客及始发线路;进站配客线路及始发线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二)同一班次市际班车在同一客运节点内不得超过2 个招呼站上客,不得随意变更招呼站点。
第十一条 进入招呼站停靠上落客的客运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线路沿线的招呼站停靠,不得绕行配客;
(二)完成线路增设招呼站停靠点的备案手续才可进站停靠。
第十二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规范运营管理:
(一)做好招呼站标识标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做好进站车辆审核,不得允许非线路沿线车辆及未按要求完成备案手续的营运客车进站;
(三)规范进站车辆停靠。进站车辆不得超出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车辆运营时在招呼站停留时应遵守道路或停放场所管理规定,不得超过配客约定发班时间发车;
(四)做好进站班次、配客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公示;
(五)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六)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互联网售票;
(七)招呼站应与始发站联网,共享线路、发班车辆等信息。
第十三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核查进站配客客运班车当日安全例检情况;
(二)客运车辆进站配客时,对在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及行李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禁违禁品上车,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不得超员配载;
(三)节假日客流聚集期间,适当加派人员做好现场管理 ,确保安全、有序运营;
(四)对上车乘客提醒系好安全带,有条件的应播放安全带生命带警示视频;
(五)建立和完善各站点的相关安全工作台帐和档案。
第十四条 招呼站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 日书面告知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招呼站终止经营的,招呼站经营者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相应标识、标牌等招呼站设施设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呼站的巡查,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违章行为。
发现招呼站经营者违反承诺不再具备经营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做好招呼站信息的公开工作,引导公众规范乘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2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