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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编制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5 年 7 月 17 日,经报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原主管部门, 2017 年 12 月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划入我厅)印发《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 2015 〕 408 号),启动广东省碳普惠制相关试点工作。2017 年 4 月 14 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粤发改规〔 2017 〕1 号,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正式启动我省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机制相关工作。
截至 2022 年 2 月,省主管部门累计备案签发了 171 个碳普惠项目,备案了 191.96 万吨核证减排量,其中,林业碳普惠177.08 万吨、分布式光伏 9.50 万吨、自行车骑行 5.38 万吨。另外,林业碳普惠项目还作为低碳精准扶贫创新模式,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苏区老区带来直接经济收益 1997.23 余万元,得到原省委领导的肯定。
目前,原《暂行办法》已过期失效。在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背景下,为进一步发挥碳普惠推动全民节能降碳,推动形成低碳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现对此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第三节创新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挖掘温室气体减排潜力,采取积极措施,主动适应气候变化。 …… 推广碳普惠制试点经验,推动粤港澳碳标签互认机制研究与应用示范。”
(二)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 19 号)第二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 。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三)生态环境部《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优先采用来自贫困地区的碳信用或在贫困地区新建林业项目。 ……3. 经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 ”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林造发〔 2014 〕 55 号),“(十四)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开展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提供必要的技术规范。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开发主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方法学备案前,应先征求国家林业局的意见。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产生的碳汇量,须采用经备案的方法学进行科学测算。”
(五)《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原省政府令第 197号, 2020 年省政府令第 275 号修订公布)第五条,“鼓励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引导企业和单位采取节能降碳措施。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二、总体安排(一)交易产品,“我省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以碳排放权配额为主,即由政府发放给企业等市场主体量化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益额度。经国家或我省备案,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作为补充交易产品,并积极探索创新交易产品。”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一)立项准备阶段( 2021 年 3 月 --5 月)
组建修订工作小组,全面学习生态环境部和省内相关文件,结合国家碳达峰工作思路及要求,提出《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的初步编制意见,拟定修订大纲。
(二)文本起草阶段( 2021 年 6 月 --11 月)
开展广泛研讨工作,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及工作组成员开展研讨,根据研讨情况修改修订意见稿,形成《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
(三)征求意见阶段( 2021 年 11 月 --2022 年 2 月)
《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同步征求 8 个省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能源局、林业局)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公众意见。
(四) 2022 年 2 月 28 日,我厅法规和标准处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 2022 年 3 月 1 日,经我厅厅务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共分五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描述了编制依据、定义、范围、原则,规定了省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方法学管理。规定了方法学开发、申请、备案的流程。
第三章:核证减排量管理与交易。规定了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系统的功能、减排量申请、减排量备案、鼓励措施、补充机制、交易、经验推广与合作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信息公开、主动披露、防范系统风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包含术语解释、解释权限、施行日期等内容。
(二)与原《暂行办法》比较,主要修订的内容
1 .去掉了原暂行办法关于试点(城市)的描述。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推广碳普惠制试点经验,进一步推动碳普惠试点工作,扩展碳普惠覆盖城市及涉及领域,完善碳普惠制自愿减排交易体系。
2 .增加了信息公布批露等要求。包括我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和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名单等信息,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相关信息等。
3 .增加了积极推广碳普惠制经验,推动跨区域及跨境碳普惠制合作。推动碳普惠制与国际其它自愿性减排机制的互认互通,积极推动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参与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市场机制,扩大碳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
4 .增加了港澳合作,推动建立粤港澳碳普惠方法学互认与机制合作,探索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补充机制。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我厅法规与标准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详见附件 1 )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同步征求 8 个省有关部门和21 个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 8 个单位和 2 名公众反馈合计 27 条意见,经研究采纳其中 24 条意见,部分采纳 2 条,不采纳 1 条。(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2 )
附件: 1 .关于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
惠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审核意见
2 .《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反
馈及采纳情况汇总表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