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关于《东莞市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
柴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东莞市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有关规定,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台风期间,我市生产作业的渔船一般都能按照指令规定时间执行渔船及时回港、渔民及时上岸等措施。但是,由于渔民回港避风产生的柴油费用较高,渔民群众对要求回港避风的政策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2020 年 8 月 19 日凌晨,在防御 7 号台风“ 海高斯 ” 期间,我市 5 艘渔船不听从市、镇、村各级渔业部门的防台风指挥安排,不按要求回港避风,给省、市渔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的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针对此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不足。目前,渔船防御台风等“ 三防 ” 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按照有关规定对不服从应急防台、回港避风或安全指挥等行为,依法采取通报、警告、处罚等措施,缺乏对防御台风期间按规定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渔船主体责任人的奖补政策机制。因此,亟需建立防御台风期间渔船回港避风柴油补助机制,解决服从防台风工作指令渔民群众的实际诉求,让违法成本提上去,守法成本降下来,保证防台风工作高效运作。
二、主要文件依据
1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监〔 2020 〕5 号)
3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 2016 〕 73 号 )
4 、关于申请解决台风期间渔船回港柴油补助经费的请示(市领导批示件 214330 )批复意见
5 、东莞市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三、制定程序说明
2021 年 8 月 25 日,组织沙田镇、虎门镇农林水务局、涉渔村(社区)、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专题研究调研起草《东莞市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9 月至 10月先后多次就管理办法征求市财政局及各涉渔镇意见, 2021 年11 月 22 日,完成征求虎门、沙田、长安、石龙、石碣、中堂共6 个涉渔镇和市财政局、市司法局、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原市渔政支队)共 3 个相关单位意见; 2021 年 11 月 25 日完成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公平性审查。 2021 年 11 月 26 日,结合有关部门及法制审查反馈意见,我局对此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东莞市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送审稿经过了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并以加冠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 字样,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实施。
四、预期效果和影响
通过实施《办法》,有利于规范东莞市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资金管理,明确核清补助对象、规范补助资金申报条件、方式、材料、审批程序,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只用于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禁止用于福利性等其他支出,确保资金专项专用,有效缓解我市海洋渔船在防御台风期间回港避风燃油费较高问题,消除台风期间事故隐患,促进我市渔业安全生产良性发展,切实减轻基层渔民群众负担,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五、内容说明
一是具体明确补助对象为防御台风期间在东莞海域以外航行、生产的证书齐全有效的我市海洋渔船,且按照省、市三防指挥部等有关部门下达的回港避风指令要求及时回港避风(含在外港避风)的年度内无违法行为的我市登记在册的海洋渔业船舶,不对外来渔船或防御台风期间泊在渔港的渔船等对象进行补助。二是明确补助标准,每次台风期间每艘大、中、小型海洋渔船分别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回东莞本港避风的分别按 2000 元、1000 元、 300 元给予补助;到外港避风的按回本港避风标准的50% 进行补助,即分别按 1000 元、 500 元、 150 元给予补助。三是规范资金补助流程,实行以自愿申请,逾期不补为原则。各有关涉渔镇农林水务局每年 7 月份前按照程序审核发放上一年补助资金。四是明确资金申请、审核程序。由船舶所有人申请,初审由所属渔村社区(居)委会和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做好申请资料的现场审核并加具初审意见;审核由所属镇街农林水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五是明确发放程序,市农业农村局以镇为单位下达资金通知,将资金拨付到镇财政分局,由镇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船主个人银行账户,镇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补助资金领取签收手续。六是明确部门职责和相关保障措施,市级财政应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补偿资金安排到位。各涉渔镇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资金使用明细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不得挤占与挪用。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审核意见:符合规范性文件制订要求,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合法性审查通过。
律所审查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的精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反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
七、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完成征求虎门、沙田、长安、石龙、石碣、中堂共 6 个涉渔镇和市财政局、市司法局、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原市渔政支队)共 3 个相关单位意见,上述 6 个涉渔镇和2 个相关单位回复无意见,市财政局提出 2 项意见,全部采纳。
八、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九、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意见采纳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综上,《东莞市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从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