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巧政规〔2025〕3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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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政规〔 2025 〕 3 号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惠民殡葬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巧家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25 年 12 月 24 日

巧家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 2012 〕 211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 2016 〕 65 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提升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构建覆盖全民、保障基本、可持续的殡葬服务体系,推动绿色、文明、惠民殡葬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

1. 减免内容。 4 项基本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 3 项主要殡葬用品(骨灰盒、一次性卫生垫、尸袋)及公益性公墓建设成本费,共 8 项费用。

2. 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为不享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下列人员:

( 1 )死亡后实行遗体火化的巧家县户籍人口(在县外火化已享受减免的除外)。

( 2 )死亡后在巧家县殡仪馆实行遗体火化的非巧家县户籍的“子女、配偶或父母之一为本县户籍”人员、在校学生、流浪乞讨人员、突发事件遇难人员、无名无主遗体。

“子女、配偶或父母之一为本县户籍”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进行认定;在校学生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进行认定;流浪乞讨人员凭死亡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进行认定;突发事件遇难人员和无名无主遗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刊登的《认尸启事》进行认定。

3. 减免标准。

( 1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根据《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昭通市财政局关于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昭市发改收费〔 2015 〕 195 号),结合巧家县殡仪馆实际服务项目就低收费标准,按照遗体接运(县内接运)、遗体存放( 3天)、遗体火化、骨灰寄存( 1 年)据实进行减免,超出上述基本殡葬服务的费用自理,未使用的项目不予补偿。

( 2 )主要殡葬用品费用。根据《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昭通市民政局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殡仪馆主要殡葬用品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昭市发改价费〔 2024 〕 331 号) 6 项主要殡葬用品价格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 25% 的管理规定,所涉 3项主要殡葬用品费用按骨灰盒每只不超过 180 元、一次性卫生垫每张不超过 60 元、尸袋每个不超过 60 元的标准据实进行减免,限价标准根据市级定价文件动态调整。以上主要殡葬用品可以由巧家县殡仪馆提供,也可以由丧属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在标准内据实提供正规发票在殡仪馆申请减免报销,超出减免标准的部分自行承担。

( 3 )公益性公墓建设成本费。骨灰葬入公益性公墓,减免墓穴建设成本费 1500 元 / 穴。因办案等特殊原因需延期火化的特殊遗体,其遗体存放费用减免标准按照《云南省特殊遗体处置指引(试行)》执行,但减免天数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享受抚恤金待遇人员应履行主动申报义务,不得隐瞒骗取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的对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殡仪馆应在火化证右上角加盖“已减免费用”印章,严防重复申领。

(二)生态安葬奖补

1. 奖补项目及标准。 土葬区遗体火化进入公墓墓穴安葬的,一次性奖补 1500 元 / 例;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海(江)葬、壁葬、撒散等方式在合规的安葬(放)设施内处置骨灰的,一次性奖补 1500 元 / 例;土葬区采取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以树代碑等方式在合规的安葬(放)设施内安葬遗体的,一次性奖补 1500 元 / 例。

2. 奖补对象。 符合火化和土葬政策且实行生态安葬的巧家县户籍城乡居民或在巧家县殡仪馆实行遗体火化的非巧家县户籍的“子女、配偶或父母之一为本县户籍”人员、在校学生、流浪乞讨人员、突发事件遇难人员、无名无主遗体的家属或丧事承办人。

二、实施流程

(一)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办理

1. 申请材料。 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死亡证明、逝者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基本殡葬服务清单、主要殡葬用品清单以及相关身份认定证明材料。非巧家县殡仪馆提供的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逝者殡葬服务费用缴费发票以及《火化证》。

2. 办理流程。 申请人根据逝者减免条件,向殡仪馆作出死者身份承诺并提供上述材料申请减免报销相关费用。

在巧家县殡仪馆实行遗体火化的减免对象,按照减免标准现场据实减免。在县外殡仪馆实行遗体火化的巧家县户籍人口,可以申请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但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0 元 / 例。申请人须在逝者丧事办结后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到巧家县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部分的报销手续。对于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申请被拒绝或产生争议的,申请人可在 15 日内向县民政局申请复核。

(二)生态安葬奖补办理

1. 申请材料。 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逝者及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逝者安葬(放)证明、现场照片以及相关身份认定证明材料。

2.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经乡镇(街道)或公墓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按季度发放奖补。乡镇(街道)或公墓管理机构审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予批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在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民政局申请复核。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 惠民殡葬减免、奖补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全额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及生态安葬奖补相关费用,实行“按季度据实申请拨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杜绝因资金短缺影响政策落实。

(二)健全监管机制。 资金仅用于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及生态安葬奖补发放,严禁挪用。组织、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机制,通过大数据比对火化数据与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发放记录,严防重复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三)优化服务流程。 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奖补申请按季度发放。通过媒体、村(社区)宣传栏普及惠民政策,引导群众选择生态安葬,提升政策知晓率与执行效率。

本实施方案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施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巧政办发〔 2020 〕 23 号)及《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惠民殡葬减免和奖补项目的通知》同时废止。 2026年 1 月 1 日之前已发生但未办理完毕的丧葬事宜,其费用减免与奖补适用原政策。本实施方案由巧家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巧家县基本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

2. 巧家县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巧家县基本殡葬服务和主要殡葬用品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

巧家县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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