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怒江州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 2025-2027 年) 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州直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曲靖市等 11 个州(市)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审核意见的批复》要求,现将《怒江州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 2025-2027 年)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2 日怒江州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 (2025-2027 年 )
为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进一步做好我州血液透析机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 国卫医发〔 2018 〕 19 号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办医发〔 2024 〕3 号),结合我州血液透析工作开展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 一 ) 血液透析需求分析
截止 2023 年底,全州共有常住人口 53. 5 万人。按照 600 人 /百万人口的终末期肾病患病率测算,全州预计有 321 名终末期肾病患者需要进行血液透析服务。按照每个血液透析单元可满足 4名终末期肾病患者的血液透析需求测算,全州需要设 81 个血液透析单元。
( 二 ) 血液透析工作开展情况
截止 2023 年底,全州共有 4 家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服务,审批设置 63 个血液透析单元。其中,州级医院 1 家,设 24 个血液透析单元;县(市)级医院 3 家,设 39 个血液透析单元。未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
( 三 ) 存在问题
1. 血液透析服务能力总量不足。根据 2023 年度预计人口和发病率测算,全州应设 81 个血液透析单元,截止目前,全州仅设有63 个血液透析单元,尚缺 18 个血液透析单元。
2. 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和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质控中心日常监督检查及医疗机构内部质控管理力度还不够,全州血液透析质量整体同质化、规范化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以推进“健康怒江”建设为目标,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通过科学规划血液透析单元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实现血液透析资源合理、充分使用,提升透析服务能力和质量,为终末期肾病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便捷的血液透析服务。
三、发展目标
依托现有血液透析服务体系,通过合理规划、严格设置、质量控制、能力建设和结构优化等举措,进一步完善血液透析医疗服务的提供,促进血液透析服务质量同质化,逐步实现就近、就便的血液透析服务,充分满足县域内终末期肾病患者血液透析医疗服务需求。至 2027 年,我州血液透析单元总量控制在 81 个单元以内。
四、设置原则
( 一 ) 总量控制原则
以终末期肾病患者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各县(市)常住人口数、终末期肾病发病率、血液透析单元服务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县(市)血液透析需求总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避免盲目扩张。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各县(市)的血液透析单元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量调整。
( 二 ) 公平可及原则
从实际透析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的血液透析服务,保障终末期肾病患者就近、就便享有血液透析服务。
( 三 ) 统筹规划原则
各县(市)血液透析单元的设置由州卫生健康委统一进行规划控制。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州卫生健康委的规划和工作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统一审批、登记和管理。
五、设置要求
(一)总量控制,严格按规划设置
医院血液透析单元的设置按照各县(市)血液透析单元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怒江州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 (2025-2027 年 ) (详见附件)、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进行设置。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各县(市)的血液透析单元可根据实际需求由州卫生健康委进行适量调整。
(二)分级审批,分层级验收
医院血液透析单元设置由州、县(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规划和医院申请,按照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严禁各县(市)、各医院未批先建和超规划设置。全州范围内新建、迁建血液透析室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医疗质量评估中心组织省级专家验收,原址扩建项目由州卫生健康委组织验收。
(三)强化质控,加大督查
各血液透析机构要严格按照《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 2021版)》等有关要求开展血液透析工作,坚决杜绝因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各类医疗质量问题和纠纷。 州血透质控中心 按要求对血液透析室进行评分、评级,分类、分频次开展日常检查和质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针对血液透析单元设置数量、人员资质、依法执业情况、院感管理、医疗废物处置、水处理等风险环节,加强辖区内血液透析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实际,组织质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对血液透析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每年覆盖辖区 50% 的血液透析机构,每两年应实现辖区内血液透析机构专项检查全覆盖。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监管水平。 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加大对血液透析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质量和院感管理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水平。对疏于监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各血液透析机构要高 度重视血液透析质量管理、院感管理等医疗安全工作,及时更新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意识,规范诊疗流程,落实责任分工,加强感染监测,确保防控措施到位。
(三)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各县(市)、各血液透析机构要把好血液透析技术人员资质关,依法开展血液透析工作。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加强感染专职人员培训,提高院感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注重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材料。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要及时总结辖区内血液透析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州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上报 2 次工作总结( 7 月 10 日、 12 月 25 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报送内容包括:辖区血液透析机构名单、在透患者人数(阴性 / 阳性患者数)、血液透析单元设置审批情况、 日常检查和质控情况(机构评级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等。
七、调整与解释
本规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怒江州卫生健康委组织修改、论证后执行。本规划由怒江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附件 : 怒江州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 (2025-2027 年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