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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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尼族宁洱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彝 族

宁人办发〔 2025 〕 5 号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已经 2025 年 3 月 28 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2025 年 4 月 2 日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 2025 年 3 月 28 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进行评价审议,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评议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并经县委同意,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旨在推动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提升工作效能与服务质量。

第四条 工作评议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员会具体承办。

工作评议的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年初确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评议部门。

第五条 接受工作评议的部门,应当如实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评议。

第二章 工作评议对象的提出与内容标准

第七条 评议对象的提出

(一)县委建议的;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需要工作评议的。

第八条 评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依法履职,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及完成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加强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员会对口联系的情况,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案件的情况;

(五)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九条 评议标准

(一)评议会议上,获得满意票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 80 %的为“满意”;

(二)评议会议上,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 60 %的为“基本满意”;

(三)评议会议上,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低于投票人数 60 %的为“不满意”。

第三章 工作评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建工作评议调查组,负责对评议对象工作进行调查。调查组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为主,也可以邀请部分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按照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准备阶段

(一)组建工作评议调查组,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实施;

(二)对工作评议调查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通知被评议部门做好接受评议的准备工作,并依据评议内容撰写工作报告。工作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调查阶段

(一)工作评议调查组到被评议部门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就工作评议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并进行民主测评;

(二)工作评议调查组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参加调查的人员需要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单位、个人要积极配合,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三)工作评议调查组在综合分析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

第十四条 评议阶段

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经分管副县长审签后,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会议召开 3 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评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并对被评议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三)对被评议部门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定档,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 整改阶段

(一)测评结果以及评议意见,由办公室和相关专(工)委员会及时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县委,通报县人民政府,并通知被评议部门;

(二)被评议部门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三)县人大常委会坚持评议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评议结束后,由相关专(工)委员会对被评议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被评议部门整改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被评议部门的整改情况报告。

第四章 工作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被评议为基本满意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下次评议的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满意或一次被评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县委对班子成员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七条 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若被评议部门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县人大常委会可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必要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中发现被评议部门和个人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相关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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