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永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永人大发【2024】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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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人大发〔 2024 〕 15 号

永善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永善县人民代表 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

《永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已经 2024 年 10 月 28 日永善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善县人大常委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永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暂行)

( 2024 年 10 月 28 日永善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永善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永善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条 永善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与预算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导。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进行协调。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运行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和议程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拟审议的事项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由提议案机关或提案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议、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第十八条 承担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审查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决定,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决议、决定中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议 “ 一府一委两院 ” 有关专项报告。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有关计划、规划、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等草案的具体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审查结果报告以及决议决定草案。

第二十三条 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报告,应当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受邀参加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根据职责分工,可以检查、视察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第二十六条 负责研究办理专门委员会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负责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暂行)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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