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规〔2024〕1号《澄江市抚仙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澄政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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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抚仙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抚仙湖入湖船只管理,防治船只污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抚仙湖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抚仙湖水域从事综合行政执法、生产作业、科研、考古、运动、娱乐等活动的入湖船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只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筏、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四条 抚仙湖船只实行入湖许可制度,入湖船只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环保优先、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船只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船只营运期间,应当确保船只处于适航状态。

第六条 船只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云南省、玉溪市和抚仙湖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符合船舶检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治安管理等要求。

第二章 经营性非机动船只入湖管理

第七条 抚仙湖经营性非机动船只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进入抚仙湖的船只应当办理《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必须遵照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未取得《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的船只不得进入抚仙湖水域。

第八条 抚仙湖水域经营性非机动船只经营活动推行公司化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性非机动船只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性非机动船只不接受个人入湖许可申请。

第九条 经营性非机动船只入湖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限 3 年。每年对《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进行一次审验。许可期限届满前 3 个月,《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经批准临时入湖开展体育赛事的运动船舶、科研教学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条 入湖经营性非机动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入湖经营性非机动船只转让的,应当向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入湖经营性非机动船只实行安全年检制度。入湖经营性非机动船只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注销其《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抚仙湖经营性非机动船只须在符合安全需求、合理布局的指定区域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区域和范围。

第十三条 各经营主体在发生水上突发情况或接到救援信息时,应优先保障人身安全,按照就近原则立即组织救援,并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离开事发现场水域或者逃避,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经营性非机动船只经营主体加入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以及规范市场价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渔业船只入湖管理

第十五条 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渔业船只管理,将渔业船只检验、登记和捕捞合并为一本 “ 捕捞许可证 ” 。

第十六条 开湖期间,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一船一证)后,方可入湖捕捞。封湖禁渔期,渔船实行集中归港管理,严禁捕捞。

严禁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捕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入湖捕捞渔船随船人员入湖必须穿戴救生衣,携带救生、通信、照明设备。

未配备安全航行设备、漏水、腐蚀、无水密舱等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渔业船只,严禁入湖作业。

渔业船只在入湖期间产生的垃圾、污水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第十八条 严禁渔船载客、载货等一切危害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从事与渔业生产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机动船只入湖管理

第十九条 抚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的除外,现有的燃油机动船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

第二十条 申请入湖的机动船只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标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船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基本安全培训,并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二十二条 机动船只须按期报请海事部门进行船只审检。

第五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三条 入湖船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船只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所有必要的设备和安全装备都应齐全、性能良好,并正确安装使用。

(二)在水域中行驶时,应遵守本办法及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作业内容、航行路线、安全操作、应急程序等。

(三)在水域上行驶时,应时刻保持警觉,注意周围环境和其他船只,避免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非机动船只经营主体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等;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学习,对乘客以及水上从业人员进行湖泊保护宣传;

(三)制定水上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四)按规定配备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护等设备及器材,做好日常检查,及时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排除安全隐患;

(五)船只应当防渗、防漏、防溢,对残油、废液进行封闭处理,对产生的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收处;

(六)船只不得超员超载;

(七)经营点须安装禁止事项提示牌、安全警示牌、风速计等,保持经营区域内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五条 澄江市湖泊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沿湖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抚仙湖入湖船只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可以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使用用途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的,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抚仙湖水域船只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船只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澄江市湖泊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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