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人办发〔 2024 〕 11 号
绥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修订《绥江县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述职评议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经绥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同意,现对《绥江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予以修订,原办法(绥人办发〔 2022 〕 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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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19 日
绥江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一府一委两院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旨在促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 一府一委两院 ”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以及公仆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依法办事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完成任期内工作目标任务。
第三条 开展述职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 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肯定述评人员的工作实绩,又要帮助其查找问题,改进不足。
第二章 评议对象
第四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主要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人员。
任现职未满一年的一般不安排述职评议。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情况;
(四)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联系人民群众,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评议准备
第六条 述职评议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述职评议小组,对拟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其程序是:
(一)到拟述职人员所在单位、下属部门及其服务对象中,采取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个别谈话等形式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述职人员履职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拟述职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民主测评(由评议小组视具体情况确定测评范围);
(三)评议小组在调研了解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评议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时的依据。
第五章 评议程序
第七条 述职评议程序是:
(一)拟述职人员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报告履职情况。述职报告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述职评议小组审核;审定后的述职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述职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述职评议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
(三)评议小组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评议报告。
(四)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述职报告和评议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和询问,述职人员应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对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做补充说明,并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可以向述职人员提出问题和询问,述职人员必须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述职评议中若有反映评议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相关机关调查处理。
(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 80% 及以上的为满意,凡不满意票达参评人员 40% 及以上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述职评议后, 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综合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反馈评议对象并以一定形式对外公布。
第九条 述职人员应当认真落实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述职人员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条 被评为基本满意的评议对象,应当在评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对被评为不满意的评议对象和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评议对象,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作出相应的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再次整改后仍不满意的评议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报告后,依法撤销或免去其职务。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送县委,转送县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按照职责对口联系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初确定年度述职评议人员,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在开展评议时,提前一个月通知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如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述职评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延期或不参加述职评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适时修订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