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件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中法联发〔 2019 〕 10 号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裁审
衔接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州法院、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等会议精神,推进 “ 两个一站式 ” 建设,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文山州工作实际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机制(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12 月 6 日
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机制(试行)
为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受理范围、规范统一仲裁实务与司法实务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规范裁审程序,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提升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 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为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诉前调解工作,构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新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第二条 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统一受理范围。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社会保险、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
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规范裁审衔接
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因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及时决定案件终止审理。
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机构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第四条 完善裁审衔接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仲裁机构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建立疑难复杂案件指导制度。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典型案例进行法治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积极落实联合培训。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和庭审观摩,增强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裁审诉调对接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州中级法院院长为组长,州法院分管副院长及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负责人及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县市)裁审衔接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要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增进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营造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