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教体发〔 2021 〕 20 号
关于印发《德宏州教育统计管理
规定 (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体育局,各直属学校,机关各科室:
《德宏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试行)》经德宏州教育体育局2021 年 9 月 30 日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2021 年 10 月 12 日
德宏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教育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市)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教育统计基本任务是对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及其方案,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具有法定效力,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五条 州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明确统计职能的机构,明确统计人员责任体系,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保障。应向统计人员配置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用电脑等设备,所需教育统计工作经费应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六条 州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分析、监督和管理等职权,不得伪造、篡改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七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建立统计数据干扰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以及指使、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纂改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并保留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州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在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负责教育统计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教育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时应当在当年 7 月份前向上级业务部门书面备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应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和管理统计调查工作。
第九条 州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支持统计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 “ 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 ” 。统计人员应加强学习,具备从事教育统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条 教育事业法定统计工作,按照 “ 从上至下的部署、至下而上的汇总 ” 实施,每季度各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根据州级要求,建立规范统一的教育统计台账,按照统计工作流程,完善统计台账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实现 “ 纸质台账留痕迹、电子台账出成果 ” 目标,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做到成果数据有支撑、可追溯。
第十二条 州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管,每年应组织至少一次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州级数据质量核查安排在州级统计数据汇总结束后进行,抽调县(市)级统计人员,采取 “ 双随机 ” 办法实施。即:每年随机抽取两个县(市),每县(市)随机抽查 3 至 5 所不同类型学校。
第十三条 州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教育统计取得的统计资料,除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需保密外,每年应以统计公报的形式在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发布,以便社会监督和查询。
第十四条 州县(市)教育统计机构应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加强与本省其他地州和全国主要省会城市数据进行比对,及时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五条 教育统计调查中所获得的统计调查资料,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教育统计调查中所获得的统计调查资料,应建立教育统计资料室(柜),进行分类管理。教育统计资料室应张贴人员职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图;应设立存储区、查阅区和工作区,配备相应办公条件,规范管理。年度成果报表和电子调查资料做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州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负监督责任。对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德宏州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统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