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
服务平台加强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玉交运发〔 2021 〕 199 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含县级运管局),局机关各科室,玉溪市综合监管与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道路运输动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监管与企业监控的数据共享、无缝衔接、治理闭环,大力发展数字交通、智慧交通,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 5G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快推进信息化与交通运输行业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监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函〔 2019 〕856 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 2020 年新型智慧城市重点项目(清单)设计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购买了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 监管与服务平台 ” )项目和服务,作为玉溪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政府监管平台。平台通过数据分析自动发现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违规风险隐患,自动向企业下发违规风险隐患工单,企业通过系统反馈风险隐患治理结果,形成交通运输行业风险隐患闭环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的治理能力及治理效果。经过试运行以及持续的改进、完善,监管与服务平台已具备政府监管平台功能。为规范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与管理,切实发挥平台功效,促进道路运输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交通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提升道路运输本质安全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运行管理
(一)道路运输企业的职责
1. 负责联系企业所使用的监控平台的运营商,要求运营商主动做好企业监控平台与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确保企业监控平台运行轨迹、实时视频等数据正常接入监管与服务平台(企业登陆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qiye.yxjtys.com/ )。
2. 确保监管与服务平台相关系统中企业、车辆和人员的基础信息和资质相关信息准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驾驶员、押运员等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提前向监管与服务平台报备。
3. 平台实行分级报警机制(详见附件 1 ),企业收到报警和违章信息后,应及时对监管与服务平台推送的报警和违章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报警和违章信息不实的,应在收到报警和违章信息后 12 小时内向平台提出申诉;报警和违章信息属实的,要及时纠正和制止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企业相关管理规定事后给予惩戒。
4. 道路运输企业要根据《道路运输违章报警分类服务规则》(试行)(详见附件 1 ),结合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证件资质过期、超速、疲劳驾驶、夜间异动违章工单 1—5 级、未配备押运员等治理处罚标准。企业要对自身日常监控发现的驾驶员、押运员、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与服务平台推送的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企业的治理处罚标准,及时纠正、治理,形成隐患治理闭环,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5. 平台以日报、周报、月报的形式向企业推送动态监测结果,企业可在平台中自行下载并及时对报告上所述问题进行逐项查验治理。
6. 收到平台、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后,要按照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原则进行整改,并按时将整改相关材料和凭据上传至监管与服务平台。
(二)县级运管机构职责
1. 督促和检查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对平台监控发现的资质到期、车辆超速、疲劳驾驶、夜间异动和企业监控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行业登陆平台网址 http://www.yxjtys.com/ )。
2. 根据平台推送的周、月报,对辖区内违法违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驾驶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作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依据。
3. 对企业的动态监控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进行全年考核,作出评价结论。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未落实,包括监控平台和车载设备异常,未监控,未按规定配备监控人员,监而不控,监而不管,违法治理不力等的,要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和依法处罚。
(三)综合监管与服务中心职责
1. 定期汇总分析动态监测结果,以周报、月报形式推送给市级行业管理部门,以周报、月报形式推送给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
2. 人、车、户资质报警、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离线位移报警、夜间异动报警、车辆掉线报警及路线偏离报警达到四、五级时,及时联系企业负责人制止违章。(详见附件 1 )
3.12328 服务热线:受理广大人民群众对运输行业的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并据实将来电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归档。
4. 应急值班与应急指挥功能:收到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 10 分钟内)向值班领导、带班领导汇报情况,而后按时限要求报上级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二、监管结果应用
1. 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平台监测结果发布玉溪市交通运输安全智能监管月度报告,对各县(市、区)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规报警总数、车均报警数、报警处置率等指标进行排名,并适时报送至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将月度监测结果纳入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考核。
3. 对县(市、区)月度车均报警次数连续两次排名前三位且报警总数未发生明显减少的,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约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管安全领导。对县(市、区)月度车均报警次数连续三次排名前三位的且报警总数未发生明显减少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约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领导。
4. 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月度车均报警次数排名前三位的,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企业,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车辆运营管理。对连续两次排名前三位且月度车均报警次数未明显减少的,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安全约谈,并要求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月度车均报警次数仍未明显减少的,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进行停业整顿。
5. 对平台推送的报警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置并反馈处置结果,每月超过 2 次的道路运输企业,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每月超过 3 次的,除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应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整顿。
6. 对发生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行车接打电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车辆,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违法违规相关信息,及时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对驾驶员及相关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7.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与服务平台监管结果的运用,将监管结果与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新增旅游客运运力、新增危货运力、新增客运班线许可以及客运班线经营权延续许可等相挂钩。
为切实推进此工作进度,规范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与管理,提升玉溪市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能力,请各县(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督促辖区内两客一危企业于 12 月 10 日前务必完成数据录入工作,并要求各企业将报警级别和处罚标准报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中心。
2021 年 12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