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昭通市住建局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10条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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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昭通市住建局

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工作的 10 条措施》的通知

昭住建发〔2024〕13 号

各县(市、区)住建(综合执法)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现将《昭通市住建局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10 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昭通市住建局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的10 条措施

昭通市住建局

2024 年5 月20 日

昭通市住建局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

管理工作的 10 条措施

各县(市、区)住建(综合执法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近年来,全国各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全市范围燃气工程存在管理混乱、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过程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抓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障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三同时”措施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二、严格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

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修改,并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将其与主体工程一起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等建设管理合规性手续。建设单位因故未能同步完成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备案的,应当在申报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时,提交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书,并在3 个月内完成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备案。

三、严格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一)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城镇燃气工程(不含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和仪表)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规模以上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在施工前应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全过程监督。

四、强化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燃气工程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畴,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将城镇燃气工程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纳入监督范围。燃气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县市区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主体工程一并纳入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管。

五、严格落实城镇燃气工程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住建部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的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住建部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1455-2023)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六、明确城镇燃气竣工验收条件

燃气工程监督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无质量安全行为不良记录;

(二)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关键部位的施工有监理单位的监督记录,包括现场交底,沟槽回填,吹扫试压等;

(四)有监理单位参与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含材料,管道安装,第三方检测及竣工图等。

七、 规范城镇燃气竣工验收程序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自检,再向监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二)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三)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工程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将竣工资料、文档归档;

(五)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应重新验收。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六)燃气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燃气管道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对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八、严格城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向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二)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勒令停止使用,并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与其他房屋市政工程同步施工的,若燃气工程部分未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综合验收不予通过;

(四)燃气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九、落实城镇燃气设施维护责任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明确燃气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并根据用户报装申请提供通气服务。未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竣工验收的,未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予提供通气服务。

十、规范零星燃气工程管理

零星市政燃气管道、单体建筑或低于30 万元以下的小区庭院燃气管道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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